北洋政府行政區劃

北洋政府劃分國家領土為不同區域﹐並建立相應的行政組織的制度﹐其行政區劃包括二十二省﹑四特別區﹑京兆地方及外蒙古﹑青海﹑西藏。
依1913年1月8日公布的《劃一現行各省行政官廳組織令》﹑《劃一現行各道行政官廳組織令》和《劃一現行各縣行政官廳組織令》的規定﹐北洋政府的行政區劃分省﹑道﹑縣三級。其省級為﹕一地方﹐即京兆地方﹔二十二省(不包括日占台灣省)﹐即直隸省﹑奉天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山西省﹑江蘇省﹑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陝西省﹑甘肅省﹑新疆省﹑四川省﹑廣東省﹑廣西省﹑雲南省﹑貴州省﹔四特別區﹐即熱河特別區﹑綏遠特別區﹑察哈爾特別區﹑川邊特別區﹔外蒙古﹑青海﹑西藏。省﹑特別區分道。京兆地方﹑道分為縣﹑設治局﹐為初級行政組織。1922年﹐全國共有九十七道﹐一千九百六十三縣﹐十二設治局。外蒙古﹑青海分盟﹐盟下分旗。西藏分宗﹐相當於內地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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