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薪資鼓勵
政府同時將高校教師的待遇水平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以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憲法鼓勵民國政府一直把高等教育的發展,置於整個社會發展的全局加以布局和統籌。1936年5月,國民政府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第七章第136條,從保障公民教育權的角度強調國立大學及國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應注重地區之需要,以維持各地區人民享受高等教育之機會均等,而促進全國文化之平衡發展。1946年憲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平,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