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北京食品學會成立於1979年,是一個科技人才、管理人才薈萃的學術團體;是多學科、跨行業、技術力量強的社團組織;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分布於在京的中央和市屬工業、農業、商業、糧食、畜牧業、部隊、醫療、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中外合資等單位。
學會的業務範圍是:開展食品科技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成果推廣,科學考察,專業培訓,技術轉讓,諮詢服務,科普宣傳,編輯專業刊物。
自成立以來圍繞首都食品工業的發展做出過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別是近幾年在學術交流、科普宣傳中開展了大量的、頗有影響的活動,多次受到了北京市科協和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的表彰。
北京食品學會的會風:團結、尊重、協作、奮進
▲ 在學術交流活動中力求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多部門、跨行業上下功夫。近幾年組織的大型學術交流活動有:
2001年組織“二十一世紀人類食品面臨的新問題”國際研討會。
2002年組織“未來50年北京農業與食品業的發展”研討會。
2003年多次組織了如何“啟動、實施奧運食品工程”研討會,並組織專家就“啟動奧運食品工程”向副市長和市屬各委辦局領導匯報。
2004年組織了“北京奧運食品”國際研討會及“ 農業與食品”青年研討會。
2005召開“北京食品學會成立25周年暨食品發展史研討會”。
2005年9月我學會和植物病理學會共同承辦“面向2008年奧運會北京食品安全體系國際學術研討會”。
2005年北京食品學會與勞動社會保障部教育培訓中心合作共同舉辦“營養配餐員培訓班”。
2005承擔了北京市食品專業技術資格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著名營養專家于若木同志為北京食品學會題寫了“食品科技工作者之家”。
▲ 科普工作組織企業和專家針對不同層面開展了形式多樣、有影響、有特色、有實效的活動。
編印了《食與健康》、《平衡膳食 珍愛健康》、《科學飲食 健康伴您行》《食問》等科普讀物;協助拍攝了“科學飲食”10集系列科普短片;展出了以“科學飲食 健康生活”為主題的科普展版百餘塊。率先開展了“讓飲食、營養、健康知識走進千家萬戶”科普進社區的系列活動,組織講座、科普畫廊冠名等系列活動,在社區建立科普畫廊上百個。
▲ 2006年的工作:
繼續舉辦“營養配餐員”職業資格培訓班”;開辦“公共營養師培訓班”;
舉辦“為奧運食品企業服務高層研討會”;舉辦豐富多樣的青年學術活動;舉辦食品安全方面的系列活動。
北京食品學會正在努力為首都的經濟建設、為食品行業的發展做貢獻;為建成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優秀學會和先進學會而努力。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社團辦《北京市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和北京市科協《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學會組織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學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為:北京食品學會
第二條 會徽為
會標是bfa的英文字母縮寫,色標為C100, M50 ,Y100 的綠色,B上邊的細紋代表多學科。
第三條 宗旨:是組織和團結全市食品科技工作者,認真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戰略思想,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推進北京食品行業的科技進步,為加快食品工業現代化建設步伐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規和相關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七條 本會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伍萬元。
第二章 任務
第八條 基本任務
1、根據黨和國家發展食品工業的方針政策,組織食品科技工作者研究食品工業的發展戰略及各項技術經濟政策,為政府決策部門當好參謀。
2、組織技術人員交流,促進科研成果推廣。
3、開展食品工業的科技諮詢活動,促進技術協作,並組織有關專家對食品工程項目予以論證。
4、組織國際間的食品科技交流活動。
5、開展民眾性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提高全民營養健康意識。
第九條 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畫,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資格
1、從事食品工業或與食品工業有關的其他行業的企事業單位。
2、關心本學會的工作,熱愛本學會,有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的企事業的領導。
3、遵守學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積極開展工作。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資格
1、從事食品及相關行業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在讀碩士以上學歷的食品專業及相關專業的學生。
3、對食品科學技術有較大創造發明,或在生產實踐中有突出成績的工人。
4、熱心於本學會工作,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的企業管理幹部。
凡具備以上條件的個人,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三、入會、退會手續
1、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經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取得會員資格,並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一份。
2、會員自願退會時,可提出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經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取消會員資格。
3、會員連續2年無故不交納會費又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4、對違法違紀會員,由組織工作委員會做出決定,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義務
1、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積極參預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2、本會會費交納時間為一月至六月。會費標準由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決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學會領導人的產生,經醞釀協商,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由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3、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的工作方針;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5、通過重要決議;
6、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7、審議財務結算和年報,決定會費交納標準。
第十四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2、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3、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4、委任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5、審批會員;
6、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7、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8、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
9、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本會的重要變更;
11、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12、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五條 學會負責人任職規定:
1、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學會的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
2、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同一職務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3、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兼任社團領導人及分支機構領導人,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十六條 出任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監事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1、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2、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著名專家、學科帶頭人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3、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本學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副秘書長若干由秘書長推薦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八條 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十九條 理事會組成的原則
1、理事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
2、專家、學者、在一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與管理人員比例適當;
3、較好體現新老交替與年齡結構合理的原則;
4、理事會每屆成員調整不得少於1/3;
5、團體會員單位理事原則上應控制在理事總數的1/10左右。
第二十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學會的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其組成原則為:
1、常務理事應熱愛學會工作,並能保證有適當時間出席相關會議,能夠承擔學會交辦的工作;
2、專業、學科、行業分布比例適當;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監事長;
2、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3、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本會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對本學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對本學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對本學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二條 本會資產為社團共有財產,所得資產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報酬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條 經費來源
1、上級部門撥款;
2、會費;
3、社會及個人捐贈。
4、有償服務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 變更程式
1、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涉及登記證書及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3、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終止程式
1、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3、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4、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進行核轉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