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醫療整形美容業協會

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市民政局批准,於2004年3月成立。這是中國首家醫療整形美容的行業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西城區平安里西大街甲4號(中國醫學科學院整形外科醫院平安門診部內)。 北京醫療整形美容業協會是由中國醫學科學院整形外科醫院發起,在京的醫療整形美容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者及相關單位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的法人資格。會長、法定代表人由中國醫學科學院、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副院校長、中國醫學科學院協和醫院、整形外科醫院院長、中華醫學會整形外科學會主任委員戚可名教授擔任,北京市衛生局醫政處呂鵬處長任常務副會長,北京大學第三醫院整形科副主任王俠教授任監事長,整形外科醫院原醫務處長、門診部杜素珍主任任秘書長。協會的上級主管單位是北京市衛生局,本協會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並承辦他們委託的任務。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北京醫療整形美容業協會(英文:Beijing Association of Medical Plastics and Aesthetics (AMPA,BJ))經

北京醫療整形美容業協會是醫療整形美容行業性組織,根據市民政局、市衛生局批准的“科普宣傳、學術交流、對外交流、專業培訓、諮詢服務、項目認證、承辦委託”等項業務範圍積極開展工作。“服務患者、服務政府、服務醫療整形美容工作者”是北京醫療整形美容業協會的服務宗旨,團結北京市全體醫療整形美容專業工作者,認真貫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倡導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行業自律、行業管理,促進醫療整形美容業的健康發展是本協會的根本宗旨。

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工作機構,下設辦公室、教育培訓部、醫療質量監管部、廣告監管部、自律維權部、會員發展部、公關對外交流部、報刊信息部、財務部。還將建立醫療整形美容專家組、醫療整形美容技術培訓中心、嚴格行業管理及培訓,建立協會網站,籌備建立編輯部,主辦科普性雜誌,指導患者就醫。這些為協助政府相關部門規範醫療整形美容業市場、熱情為會員服務,促進本行業的健康發展建立了組織保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醫療整形美容業協會”(英文名稱:Beijing Association of Medical Plastics and Aesthetics (AMPA,BJ))。

第二條 本團體由中國醫學科學院整形外科醫院等從事醫療整形美容臨床、教學、科研管理等相關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團結北京地區全體從事醫療整形美容專業工作者,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倡導社會道德風尚,通過“行業規範、自律維權、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國際協作”等活動,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對本行業的管理,建立規範有序的醫療整形美容市場秩序,促進我市醫療整形美容技術和服務水平不斷提高,維護醫療整形美容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積極為首都醫療整形美容事業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市衛生局、市民政局社團管理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行業規範: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療整形美容機構質量考核標準、操作規程及有關行業管理法規的實施細則”,並在本團體中貫徹落實。

2、自律維權:進行行業自律,主動監督本團體成員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診療護理操作常規,以及侵害醫療整形美容消費者生命與健康權益的現象,並及時督促其予以糾正。對團體中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典型案例予以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為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以及為本團體獲得更好的發展空間,積極地與社會各界加強溝通與合作。

3、信息交流:為本團體成員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推廣適宜的技術和材料,促進本團體成員的醫療整形美容技術和服務水平不斷提高。

4、業務培訓:採取多種形式舉辦培訓班,培訓內容以加強行業管理、執業培訓、繼續教育為重點,不斷提高本行業專業技術水平及經營管理水平。

5、國際協作。

6、承辦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團體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四)在本團體行業領域內從事醫療整形美容工作的醫師、護理人員、技師、經營管理者、以及與本行業相關專業的著名專家學者。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單位會員:

1、單位向協會遞交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核准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單位會員證書。

(二)個人會員:

1、凡會員單位的個人符合個人會員條件者,可自動成為個人會員,但需單位集體履行登記入會程式;

2、非會員單位的個人由本人提出申請,需有2名會員或本單位介紹,經協會核准後發給個人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學術活動及培訓並享受會務費、資料費、培訓費的優惠政策。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如本團體主辦的雜誌發表文章、境外技術交流考查及諮詢服務等);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和提供有關本團體權益的情況及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機構;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核准會員,確定理事人選;

十二、制定理事會工作計畫;

十三、理事因各種原因不能履行正常職責時,由常務理事會會商有關單位進行調整,常務理事會有最後決定權。

十四、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團體對外進行各種合作、協作等事宜,並對外簽訂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後的契約、協定書等。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業務。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2004年1月1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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