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貴州商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商會簡介

北京貴州企業商會,英文名稱為:The 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以下簡稱“商會”),是由貴州籍在京企業界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是經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於2008年6月27日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商會接受貴州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指導。商會有維權部、經濟發展部、宣傳部、外聯部、內聯部、辦公室等六部門構成,受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監督和管理。
商會以“團結、交流、協作、服務”為宗旨,團結貴州在京工商企業界人士,使之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協作發展。商會是京黔兩地經濟文化交流的橋樑,是企業與政府溝通的紐帶。
商會引導在京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並致力於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竭力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項服務。商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各項規定,促進京黔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商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學習、自我發展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貴州特色的社會團體。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貴州企業商會(英文名稱是The 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縮寫BJGZCC)。
第二條 本團體由貴州省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京投資創辦企業及在京註冊企業、駐京機構或分公司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交流、協作、服務”,即團結貴州在京創辦各工商企事業單位,使之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協作發展。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 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竭力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項服務。本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貴州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 北京市朝陽區櫻花西街18號貴州大廈5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講座培訓、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作發展、樹立貴州籍在京企業形象;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學習先進管理經驗,開闊視野,轉變理念,為會員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借鑑;加強與異地商會、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 建立商會網站,定期更新維護;編輯發行商會簡報、刊物,傳達中央、北京、貴州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報導會務工作動態,介紹京黔社會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企業供求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三) 組織京黔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導在京黔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擴大影響,提高會員企業和黔籍企業家知名度;
(四)開展貴州與北京的橫向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聯繫中外貴州工商界人士來京或回黔投資創業,為首都北京經濟建設和貴州的發展作貢獻。
(五) 加強貴州駐京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六) 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諮詢、人才招聘、融資牽線、企業診斷、投資理財、票務代購、代辦商標註冊等各項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貴州省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京投資創辦企業及在京註冊企業、駐京機構或分公司企業;
(五)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執行本會的決議並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設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7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 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10月23日第2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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