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態學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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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名稱

中文名稱:北京生態學學會
英文名稱:Ecological Society of Beijing (英文縮寫:ESB)

學會介紹

京生態學學會(Ecological Society of Beijing)是北京地區從事生態學工作的科技人員的民眾團體組織,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業務主管,成立於20世紀80年代初期。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北京生態學學會掛靠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
學會成立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生態學方面的科技人員,積極參與以首都北京及其周邊地區為重點的生態學研究、生態學原理的宣傳教育和生態學知識的科學普及,促進科教興國可持續發展國家戰略的實施,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促進科學技術與首都社會和經濟發展的結合,為首都的城市發展和生態建設提供諮詢意見和論證服務。同時,為北京生態學科技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提供服務,為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牽線搭橋,為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以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服務。

機構設定

理事會

理 事 長: 張新時
副理事長: 馬克平(常務)、康 樂、傅伯傑、史培軍、甘 敬
理 事: 崔國發、董 鳴、方精雲、高吉喜、郭柯、郭曉梅、韓建國、
胡 東、劉世榮、史殿林、張知彬

監事會

監 事 長: 謝宗強
副監事長: 陳仲新、康慕誼

秘書處

秘 書 長: 郭 柯
副秘書長: 唐海萍
秘 書: 田新智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生態學學會(Ecological Society of Beijing, ESB)
第二條 本團體由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北京師範大學資源學院和生命學院、北京市環境保護所、北京市農科院綜合所、北京大學生物系等單位的生態學工作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過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生態學方面的科技人員,積極參與以首都北京及其周邊地區為重點的生態學研究、生態學原理的宣傳教育和生態學知識的科學普及,促進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國家戰略的實施,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促進科學技術與首都社會和經濟發展的結合,為首都的城市發展和生態建設提供諮詢意見和論證服務。同時,為北京生態學科技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提供服務,為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牽線搭橋,為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以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服務。學會的一切活動都將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 開展生態學理論研究與新產品的開發
(2) 組織學術交流和科學考察等活動
(3) 進行科技成果轉讓、業務諮詢和項目論證服務
(4) 生態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專業培訓
(5) 編輯專業學術刊物和科普讀物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又分為高級會員、普通會員和學生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 從事生態學工作或相關的管理工作,一般要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在本領域工作五年以上。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表格);
(2) 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理事會授權辦事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高級會員享受贈送刊物等優待,其他會員享受半價定刊的優待;
(4)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服從本團體理事會的領導,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高級會員500元/年;普通會員20元/年;學生會員10元/年;退休老會員自願;
(5)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團體提交書面通知,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學會章程的行為,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為: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三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或提前召開時,應召開理事會做出決議。延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要在理事會的領導下,按照學會章程和民主程式進行。大會決議事項和理事選舉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學會如遇特殊情況可以用通信方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1名理事長,5名副理事長和若干名理事組成,每屆理事會任期5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1) 領導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和閉會期間的學會日常工作;
(2) 選舉理事長和副理事長,決定秘書處組織機構調整和換屆工作;
(3)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4)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5)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討論和審議學會年度工作。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熱愛祖國,熱愛科學,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在生態學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著名專家;
(2)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遵紀守法,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 檢查學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提名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3) 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責是:
(1) 選舉產生監事長;
(2) 出席理事會;
(3) 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 督促本團體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 對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 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 對本團體的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 會費、捐贈、政府資助;
(2)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3) 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自行解散或由於其它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秘書處配合召開會員代表會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4年1月1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即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重要學術活動

1993年 舉辦IUCN東亞的年會,並成立了東亞地區自然保護區培訓監測中心。
2003年 “綠色奧運與北京生態建設研討會”。
2005年 “北京地區外來引進植物的種類、生存狀況及其對環境的正、負效應研討會”
2006年 “濕地生態系統研討會”
創建了“北京青年生態論壇”。
2007年 “都市綠化及其科學管理研討會”
2008年 “北京山地森林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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