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論

生態論,首先是美國地理學家巴羅斯在其《人類生態學》一文中提出來的。他人文地理學的目的不在於考察環境本身的特徵與客觀存在的自然現象,而是致力於人類生態的研究。

首先是美國地理學家巴羅斯在其《人類生態學》一文中提出來的。他人文地理學的目的不在於考察環境本身的特徵與客觀存在的自然現象,而是致力於人類生態的研究。巴認為人是中心命題,應該注意人類對自然環境的反應,其他現象只有當其涉及人和自然環境的反應時才給予說明。他曾指出“真正的地理學必須從頭到尾是一種按人地關係正常秩序的解釋性論述”,地理學是研究人與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的相互影響。因此他把地理學稱為“人類生態學”,強調了人地關係中人對環境的認識和適應,但當時生態論比沒有引起地理學界的支持。20世紀50年代以來,由於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地理學從人地關係研究出發,再次引申出人類生態的概念,注重與人與環境的相互作用機制和全球的生態效應研究,逐步形成以現代生態學理論為基礎,以人類經濟活動為中心,以協調人口,資源,環境和社會發展為目標的現代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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