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概述北京氣象學會是首都地區氣象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在竺可楨、涂長望、趙九章等老一輩氣象學家積極倡導下,中國氣象學會北京分會於1950年7月16日正式成立。1960年11月,經第8屆理事會決定更為北京市氣象學會(1978年改稱北京氣象學會)。至2005年,經歷了17屆理事會,擁有會員1600餘名。2002年11月7日第17次會員代表大會產生的第17屆理事會下設機構有:學會秘書處、學術委員會、科普委員會、天氣動力專業委員會、氣候專業委員會、農業 氣象專業委員會、大氣物理專業委員會、大氣探測專業委員會、軍事與航空氣象專業委員會、氣象軟科學專業委員會、氣象電子專業委員會。
學術研究、學術交流、知識普及、諮詢服務、成果鑒評、專業培訓、承擔委託、編輯專業刊物。50年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學會在開展學術交流、普及氣象科學知識、提供決策與技術諮詢服務、組織和參與課題項目研究、進行氣象科技培訓、促進青年氣象科技人員成長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學會組織不斷壯大,學會活動日趨廣泛深入,在北京地區有關單位、部門及廣大會員和氣象科技工作者支持下,北京氣象學會為首都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氣象科技進步做出了積極貢獻。
北京氣象學會組織機構
北京氣象學會第十七屆理事會成員名單理 事 長: 李澤椿
副理事長: 王 強 王會軍 王明誠 徐祥德 謝 璞 張世英
監 視 長: 洪鐘祥
秘 書 長: 謝 璞
北京氣象學會章程
(北京氣象學會第十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氣象學會,是北京氣象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
第二條 本會由竺可楨、趙九章、涂長望聯合發起成立的,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宗旨: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充分發揚民主,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團結廣大氣象科技工作者,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北京氣象科技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氣象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氣象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氣象科技與經濟的有機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氣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氣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氣象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七條 註冊資金為人民幣五萬元。
第八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1、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科水平。
2、普及氣象科學知識,傳播先進科學技術。
3、為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進行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4、接受委託進行科技政策、規劃、科研項目的論證,科技成果的鑑定,進行評獎以及技術職務水平評議和標準化的審議。
5、開展繼續教育,幫助會員充實新知識,進行技術培訓和開展青少年氣象科技活動。
6、加強同兄弟學會間的聯繫,為發展有關交叉學科組織協作。
7、開展國際學術交流,發展同國外有關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8、編輯出版氣象科技文獻,氣象學術刊物、科普刊物及有關音像作品,舉辦為氣象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活動。
9、開展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經濟創收活動,彌補學會經費不足。
10、向有關部門反映氣象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舉辦有益於會員的活動,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會各項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氣象科技工作者,提倡並鼓勵會員和廣大氣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研道德,發揚協作精神,推動精神文明建設。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資深會員、榮譽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1、擔任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專業編輯及其他中級以上專業職務的氣象和有關專業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氣象和有關專業的技術人員;
3、氣象和有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生,在科研、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和管理部門從事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當學術水平者;
4、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的氣象和有關專業的科技人員。
二、團體會員
凡與本會專業有關並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管理、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團體、願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三、資深會員
在從事氣象和與氣象科技有關的科研、生產、教學、企事業單位和管理部門工作,取得個人會員資格多年,且具有正研、教授級以上職稱,對氣象科技有重大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學會活動者可申請為資深會員。
四、榮譽會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氣象專家、學者及其他有關人員,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條 會員入會手續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有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由申請單位向本會提出報告,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資深會員:由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資深會員。
四、榮譽會員和榮譽會員稱號,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授予。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力和義務。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科普及其他活動。
4、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5、遵守本會章程。
6、執行本會決議和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6、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連續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藉。
第十三條 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藉。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其主要職責是:
一、 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三、選舉產生新的領導機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領導機構。理事會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選舉產生。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定本會的活動計畫。
三、審定工作機構和學術機構的設立。
四、領導直屬機構開展活動。
五、監督活動經費的分配和使用。
六、召開下屆會員代表會議。
七、進行獎勵、表彰和授予榮譽稱號。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理事長可連選連任,但原則不超過兩屆。理事長缺位時,由常務副理事長接替。
第十八條 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可由理事會聘請擔任本會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十九條 根據氣象科學分支學科發展情況在理事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聘任,任期四年,連聘可連任。
各專業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本分支學科的學術活動計畫。
二、召開本分支學科的學術會議和組織其他科技活動。
三、評選本分支學科的優秀論文,推薦本學科的科技成果。
承辦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本會設秘書處,由若干專職幹部組成,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接受北京氣象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和北京市氣象局黨組的領導。
第二十一條 接受監事會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法人為常務理事會,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為: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物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為公有財產,受法律保護。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北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資助;
(二)國內外單位、團體和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學會各種事業和諮詢活動收入;
(四)團體和個人會費。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務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二十八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終止程式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