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間文藝家協會

北京民間文藝家協會成立於1991年10月20日,宗旨是團結廣大民間文藝工作者蒐集、挖掘、整理、研究北京地區的民間文學和民間藝術,通過編輯叢書、舉辦展覽、開展學術研討和藝術交流活動,促進北京民間文藝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北京民間文藝家協會的前身是北京作家協會民間文學小組,1983年3月獨立組建協會,當時的名稱為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北京分會。1987年12月10日,經上級批准更名為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北京分會。1991年10月20日更名為北京市民間文藝家協會。
1983年3月召開了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北京分會第一次代表大會,制定了協會章程,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
1988年6月16日召開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
1997年4月22日召開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
北京民協的宗旨是團結廣大民間文藝工作者蒐集、挖掘、整理、研究北京地區的民間文學和民間藝術,通過編輯叢書、舉辦展覽、開展學術研討和藝術交流活動,促進北京民間文藝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民協成立以來,組織過多次採風活動,蒐集了大量民間文學資料,並整理出版了《北京風物傳說》、《香山傳說》、《頤和園傳說》、《八達嶺景物傳說》、《天壇景物傳說》、《中國長城故事集》、《長城腳下的傳說》、《頤和園景物傳說》等民間文學叢書。
北京民協還擔負著國家下達的列入社科發展規劃的三套集成(即《中國民間故事集成?北京卷》、《中國歌謠集成?北京卷》《中國諺語集成?北京卷》工作。另外,《中國民俗大典?北京卷》的組稿、編輯工作也已啟動。
北京的民間藝術豐富多彩,有風箏、而塑、剪紙、泥塑、臉譜、絹人、彩蛋、草編、內畫、烙畫、根雕、骨雕、微雕、毛猴工藝等近30個門類。近年又增加了卵石畫、瓷板畫、布貼畫、繩編、微書、魚骨工藝、葫蘆工藝、俏色石雕、寶刀工藝等。
北京有不少著名的民間藝術代表人物,如面人湯(湯夙國)、面人郎(郎紹安)、風箏哈(哈魁明)、毛猴曹(曹儀簡)、花兒金(金鐵鈴)等,他們形成了北京民間藝術的特殊優勢。
為了弘揚北京民間藝術,民協先後在國內外舉辦過一系列展覽和民間文藝理論研討會,一些有學術價值的論文發表於各報刊。
為了保存、繼承和發揚民間藝術這項文化遺產,協會與北京電視台聯合攝製了《北京民間藝術》8集電視系列片,系統地介紹了傳統民間藝術的8個門類。
民協積極開拓,將民間藝術推向世界,先後在新加坡、日本、義大利舉辦各種民間藝術展覽。
民協現有會員493人,其中有33人次在國際上獲獎、40人次在全國獲獎,50人次曾去國外參加講學、學術研討會、舉辦展覽等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北京市民間文藝家協會下設民間藝術委員會、新故事創作委員會、民間文藝理論委員會、北京民俗委員會。

協會章程

北京民間文藝家協會章程
(2009年7月23日第五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北京民間文藝家協會(簡稱北京民協)是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的,由北京各民族民間文藝家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北京民間文藝家協會的英文名稱為“Beijing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縮寫為“BFLAA”。
第二條 北京民協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廣泛團結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為建設“人文北京”,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繫,在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領導下,按照自身的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第四條 本會的任務是:蒐集、整理研究北京地區的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風俗寶藏,並搶救、挖掘、保護、繼承和發展北京地區的重要文化遺產和優秀的民間藝術保護工作。通過編輯書籍,舉辦展覽,組織藝術觀摩、學術交流、組織理論研討及各種形式的民間文藝的比賽、評獎等活動,推動民間文藝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五條 本會對民間文學藝術工作者有聯絡、指導、協調、服 務的職責,積極培養民間文藝人才,重視、支持民眾性民間文藝活動的開展,並以多種形式加強與民眾性民間文藝活動的聯繫,促進民間文藝的普及與提高。
第六條 本會以最廣泛的團結北京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為己任,並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和推動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深入生活,努力提高會員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七條 本會促進並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民間文學藝術家 團體的聯繫和交流,增進同台、港、澳地區及海外僑胞中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學家及民間文藝團體的聯繫和往來,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
第八條 本會致力於國際民間文化交流,擴大友好往來,努力對世界文化的發展和各國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學家的和平友誼做出貢獻。
第九條 本會依據憲法、法律、法規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凡具有北京市正式戶口的居民及駐京部隊的民間文藝工作者,在民間文藝上有一定成就者,贊成本會章程,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即為本會會員。非北京市戶口的優秀民間文藝工作者,在北京購買居住房產或在北京居住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者,本人提出申請,由本會二人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從事民間文學工作的會員條件為:
(一)、從事民間文學的蒐集、整理工作,並發表過相當數量的民間文學作品(包括新故事、新民歌)或出版過個人專集的作者;
(二)、從事民間文藝的研究、編輯、教學、組織工作並有一定建樹者; 
(三)、優秀的民間故事員,具有自己的講述風格與地方特色,並為民眾承認者。
第十二條 本會從事民間藝術工作的會員條件為:
(一)、具有傳統地方特色的民間藝術流派的創始人或繼承人,並 形成理論者(文字或口頭均可);
(二)、在傳統藝術的基礎上,敢於創新或開拓出新的藝術品種並為社會所承認者;
(三)、其民間藝術作品參加過省級(本市)展覽三次以上或作品
在國外展出三次以上者;
(四)、民間花會的組織者,身懷絕技的花會正統繼承人、表演人。
第十三條 本會從事民俗工作的會員條件為:
(一)、精通本市史地民俗的有關人士;
(二)、從事史地民俗研究、編輯、教學、組織工作並有一定建樹;編輯或出版過專集、或發表過重要學術論文,有一定成績者;
(三)從事民眾性文化工作,有一定成績者。
第十四條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個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或名譽理事稱號。
第十五條 會員權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四)、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支持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團結;
(二)、積極完成本會交予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或安排的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者應開除會籍或停止會籍:
(一)、因受法律制裁而被剝奪公民權利者,開除會籍;
(二)、嚴重違犯本會章程,對本會工作和聲譽造成重大損失者,經理事會通過,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員資格處分。
(三)、凡連續兩年以上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和不繳納會費者,暫停其會籍。上述行為超過三年者,視為自動退會,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八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舉行,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專業委員會由理事會協調產生負責按專業組織會員活動。
第十九條 理事會推選主席一人、駐會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以上人員組成主席團。
第二十條 本協會實行駐會副主席負責制,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
駐會副主席在任職期間如遇退休或工作變動,其職務由繼任者接替,保留其副主席職務至任期屆滿,不再連任。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榮譽職務。榮譽職務由理事會聘請。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家撥款;
(二)、會員會費;
(三)、社會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章程經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實行。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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