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北京文化用品行業協會是北京市文化用品行業第一個行業性組織,現有會員122家。北京文化用品行業協會成員中既有在國內外享有盛譽的老字號企業,又有電子商務、網上銷售等新型業態企業;既有生產企業,又有專業零售店;既有大型文化辦公用品批發交易市場,又有大型文化辦公用品超市;既有批發商,又有配送商;既有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又有台資企業,而且還有行業新聞媒體,會員單位的構成充分代表了首都文化用品行業的總體。
協會宗旨和主要任務
宣傳國家政策傳達政府的意圖反映全行業的要求,起到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鈕帶作用,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積極組織行業內企業之間、相關企業的合作與交流,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促進全行業健康發展。
協會業務範圍
(一)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協助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為經濟立法和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提供依據;參與調研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對行業選題認證等工作參與業務指導和服務。
(二) 制定行規行約,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最佳化市場信用環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查處假冒偽劣行為,促進企業守法經營、誠信經營。
(三) 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之間的關係,幫助協調企業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 推動文化用品行業的技術改造、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及專利申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鑑定和推廣。
(五) 開展調查研究,加強信息、商情收集和溝通,向企業和有關單位提供國內外文化用品的生產、市場、科研等方面信息和諮詢服務。
(六) 組織培訓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出版行業協會的刊物——《文化用品信息》和建設行業協會的網站;舉辦專題講座和研討會。
(七) 幫助企業提高品牌意識及引入先進的行銷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組織專題活動,展現行業風采,促進塑造企業文化,提升品牌形象。
(八) 開展文化用品行業的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活動,幫助企業拓展市場,提供服務。
(九) 承辦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創辦與本團體宗旨相適應的經濟實體。
(十)溝通文化用品產銷企業之間的聯繫,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向有關方面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十一)組織企業負責人和管理幹部進行以企業維權、文化用品發展趨勢等為主要內容的知識培訓和企業管理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管理幹部的綜合素質。
(十二)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際、國內有關文化用品行業的展覽會,展示企業形象,推介名、特、優、新產品,拓寬銷售渠道,提高企業知名度。
協會章程
北京文化用品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文化用品行業協會,英文譯名BEIJING OFFICE EQUIPMENT stationary ASSOCIATION(縮寫BOESA)。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地區從事文化用品為主的流通、生產、服務以及從事文化用品市場行銷理論與實踐研究活動的各種所有制形式、各種業態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發揮企業與政府、企業之間、會員之間、與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熱忱為政府、行業和企業服務,促進北京文化用品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商務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協助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為經濟立法和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提供依據;參與調研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對行業選題認證等工作參與業務指導和服務。
(二) 制定行規行約,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最佳化市場信用環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查處假冒偽劣行為,促進企業守法經營、誠信經營。
(三) 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之間的關係,幫助協調企業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 推動文化用品行業的技術改造、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及專利申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鑑定和推廣。
(五) 開展調查研究,加強信息、商情收集和溝通,向企業和有關單位提供國內外文化用品的生產、市場、科研等方面信息和諮詢服務。
(六) 組織培訓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出版行業協會的刊物——《文化用品信息》和建設行業協會的網站;舉辦專題講座和研討會。
(七) 幫助企業提高品牌意識及引入先進的行銷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組織專題活動,展現行業風采,促進塑造企業文化,提升品牌形象。
(八) 開展文化用品行業的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活動,幫助企業拓展市場,提供服務。
(九) 承辦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創辦與本團體宗旨相適應的經濟實體。
(十)溝通文化用品產銷企業之間的聯繫,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向有關方面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十一)組織企業負責人和管理幹部進行以企業維權、文化用品發展趨勢等為主要內容的知識培訓和企業管理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管理幹部的綜合素質。
(十二)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際、國內有關文化用品行業的展覽會,展示企業形象,推介名、特、優、新產品,拓寬銷售渠道,提高企業知名度。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採用團體會員制。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文化用品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有關資料;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對本團體舉辦的各種展會有優先參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文化用品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長期任職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任免各工作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按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定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以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普通會員500元/年;
理事單位800元/年;
副會長單位2000元/年;
會長單位5000元/年。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服務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全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服務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18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