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設大學學校章程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學校名稱、性質和地址
第一條 本校名稱為北京建設大學。
第二條 本校辦學類型為:研修學院。
第三條 本校1989年2月由九三學社中央創辦,自2003年6月19日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批准舉辦者為北京中農大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限公司。
第四條 本校的性質是非營利性高等教育機構。本單位的法人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校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六條 本校內設以下機構:學校辦公室、教務部、學生工作部、財務部、後勤保衛部、招生辦公室、綜合開發部、國際合作部。
內設機構若發生變化,由校長提出,報北京建設大學董事會 批准。
第七條 本校主辦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天秀路10號。
第八條 本校內設機構的法律責任和辦學責任由本校法定代表人承擔。
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和形式
第九條 本校辦學宗旨:學校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全面貫徹“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必須同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方針。立足首都,面向全國,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合格的應
用型人才。
第十條本校辦學規模3500人。
第十一條 本校辦學層次:國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第十二條 本校辦學形式與學制:
1、面授,四年;
2、函授,一至三年;
3、職業技術教育;
4、繼續教育;
5、短期培訓。
第三章 決策體制
第十三條 本校實行學校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本校最高決策機構是北京建設大學董事會。其產生方法是: 由舉辦者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
第十四條 本校首屆董事會產生以後的董事會及其組成人員產生方式與規則:
1、董事會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2、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職務;
3、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五條 本校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2、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4、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5、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6、學校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7、提出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報學校董事會批准。
第十六條 本校董事會的負責人由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擔任。
第十七條 本校董事會由七人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具有五年以上高等學校教育教學經驗。
其成員任職條件是:
1、董事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
2、董事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3、董事需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其成員任期:四年;
決策機構議事規則為:
1、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3、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定,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通過。
第十八條 本校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至三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學校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和解聘校長;
2、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3、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4、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6、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校董事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校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
第二十二條 校長人選由學校董事會聘任。
第四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四條 本校配備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文憑、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堅持會計與出納分開的原則。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校日常經費來源:
1、舉辦者投入;
2、學費;
3、捐贈;
4、利息;
第二十六條 本校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取和退還學生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本校資產中的國有資產,由對該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監管。
第二十八條 本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中,按年度淨資產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九條 本校在續存期間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財產,不轉讓或者用於擔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本校財產。
第三十條 本校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查。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校委託人才交流機構管理教職工的人事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校自主聘任教師、職員。聘任教師、職員,簽訂聘任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招用其他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
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師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校聘任的教師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第三十四條 本校依法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本校對教師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七章 學籍和教學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校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按學籍管理制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八章 黨團建設
第三十八條 本校設立黨支部,充分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發揮監督保障作用。
第三十九條 本校注重學生的思想教育,建立各級共青團組織,以充分發揮團員的模範帶頭作用。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校章程需修訂。
1、涉及本校登記事項變更內容;
2、與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的;
3、舉辦者變更的。 
第四十一條 本校修改章程,有學校董事會法定成員人數簽字的會議紀要,審議後,蓋騎縫章報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核准後方可實施。
本校有效章程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校自行終止事由:
1、舉辦者提出終止學校,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2、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3、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四十三條 本校終止時,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四條 本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2、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3、償還其他債務。
第四十五條 終止時,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校辦理法人組織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7年6月11日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北京建設大學董事會。
200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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