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業大學章程

《天津工業大學章程》分為11章,共91條,12102字。章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要求,充分反映了我校的實際情況,既對學校探索形成並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確認,又為未來發展留下充足的空間。章程著力於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學校外部關係,即學校與政府、社會的關係,核心是落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二是學校內部關係,即學校管理體制和組織結構以及學校與師生員工之間的關係,核心是內部治理結構、組織機構以及師生權益維護與保障的問題。章程突出了辦學特色、治理結構特色和基層管理體制特色,在校理事會、人才培養委員會、學院管理機制等方面進行了制度創新。

序言

天津工業大學是我國最早開展紡織高等教育的學府之一,其辦學歷史源於1912年創建的北京工業專門學校機織科。後歷經北平大學工學院機織系、西北聯合大學西北工學院紡織系、國立北洋大學紡織系和河北工學院紡織系、天津大學紡織系等辦學時期,1958年河北省在整合天津大學紡織系及天津紡織工業學校等辦學資源的基礎上,獨立組建隸屬河北省管理的河北紡織工學院。學校於1964年後改由紡織工業部管理,1968年更名為天津紡織工學院,1998年後實行教育部與天津市共建、以天津市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2000年天津紡織工學院與天津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合併組建天津工業大學。2004年天津工業職業技術學院併入天津工業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建立和完善有學校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舉辦、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天津工業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六條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秉承“教研相長、學能並進”的辦學理念,依法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滿足國家、區域和行業的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的需求。

第七條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涵蓋工學、理學、文學、管理學、經濟學、法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學校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辦學的學科門類及專業。

學校努力建設以工為主,工、理、文、管、經、法、藝協調發展,國內一流,有特色的高水平工業大學。

第八條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天津市西青區賓水西道399號。學校設有西青、河東、和平等四個校區。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設立或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九條學校英文名稱:Tianjin Polytechnic University,英文縮寫:TJPU。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條學校舉辦者支持和監督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

第十一條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核准學校章程,監督和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對違反學校章程的行為予以糾正及處罰;

(三)指導學校的改革與發展,評價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四)制定學校經費撥款標準和籌措辦法,監督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

(五)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障學校事務不受非法干預,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正常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二)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校辦學經費,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自主籌措、管理和使用經費與資產;

(三)保障和支持學校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四)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並及時予以辦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學校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二)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對外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三)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四)招收學生以及其他受教育者;

(五)對受教育者進行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對受教育者依法依規頒發學業證書、授予學位;

(七)籌措、管理和使用學校的經費與資產;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事務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學校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服務並促進國家、區域和行業的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

(四)維護和保障教職員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五)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

(六)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七)依法接受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五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堅持以德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和個性發展相結合的原則,著力培養胸懷經緯、求真務實、品高學優、工勤業精的創新性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十六條學校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同時適度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學校根據國家、區域、行業發展需要和自身條件,在舉辦者核定範圍內自主確定辦學規模、專業招生方案,自主開展人才培養活動,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定期公布人才培養質量報告,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並根據學生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學校依法執行學位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受教育者,授予相應的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十七條學校倡導科學研究,鼓勵自主創新,彰顯現代紡織和政產學研相結合的特色,努力促進創新能力提升、人才培養質量提高和高水平大學建設。

第十八條學校致力於社會服務,以質量求生存,以服務求發展,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第十九條學校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弘揚民族精神,發揮文化育人作用,開展對外文化交流,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先進文化建設。

第二十條學校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不斷提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學校辦學質量。

第四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結構

第二十一條中國共產黨天津工業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學校黨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在中國共產黨天津工業大學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校黨委全委會是學校的領導機構。學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條中國共產黨天津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條學校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副校長分工協助,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四條學校設立理事會。

校理事會由政府代表、學校相關領導、學校師生代表、行業精英、知名企業家、傑出校友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等組成,人數不少於21人。校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由學校黨委會提名,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校理事會依其章程參與學校治理,對涉及學校事業發展的重要事項進行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校學術委員會人數為不少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教學科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 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經校學術委員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校學術委員會選舉產生。校領導原則上不擔任主任委員。

校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及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審核學位授予標準、規則,審議教師職務聘任標準、政策和辦法,規劃重大學術交流,受理學術爭議,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校學術委員會在充分發揮學術民主的基礎上,由主任主持開展工作;涉及其職責範圍內的相關事務,由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直接由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必要時將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意見提交學校討論決策。

第二十六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在具有教授、副教授或者其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研究生指導教師中遴選,其中至少有半數以上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人選由各教學科研機構推薦提名,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核報上級主管部門。委員會由9~25人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具有教授或者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校領導擔任。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主席主持下依法依規開展工作,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以及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立人才培養委員會。

校人才培養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和教學科研機構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等組成,依其章程開展本科生、研究生培養的研究、諮詢、指導、評估等工作。校人才培養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校領導擔任。

校人才培養委員會負責研究人才培養方面的突出問題、發展趨勢,並提出決策諮詢建議;審議論證學校教育發展建設規劃和學科專業設定、建設及調整方案;審核招生方案、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畫、課程建設標準和教學設施建設規劃;組織開展教學質量和水平評價、學科專業評估;審議重要的教學改革和教學基本建設項目、教學改革項目管理辦法、教學管理制度、教學經費預算、教師能力提升培養計畫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或者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或者組織根據校長授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員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代表從在職教職員工中選舉產生,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教師代表不低於代表總數的60%;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女教師代表。教代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教代會設執行委員會,委員經民主選舉產生。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大會的召開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會議。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教代會執行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處理結果須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學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三十二條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代表由學生民主選舉產生,學代會選舉和通過決議時實行表決制。學代會設學生委員會,委員經民主選舉產生。

學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下,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審議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向學校提交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大會提案;

(五)審議或者審議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學生代表大會的事項。

學代會每2年召開1次,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況,由校學生會主席團提議並經學生委員會2/3以上委員同意,報請學校黨委批准,可提前或延遲召開。

學代會閉會期間,由學生委員會行使學代會職權。

第三十三條學校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學校民主黨派組織和社會團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保障民主黨派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依法自主設立、變更、合併或者撤銷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學校根據機構性質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相應職責,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六條學校實行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依法、依規、依章開展工作,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條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計畫、師資隊伍建設計畫、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等工作;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政產學研合作、學術交流等活動;

(三)根據學校、學院的整體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自主設立系、系級研究機構、院屬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

(四)在學校授權範圍內擬訂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員工的績效考核、獎懲辦法,報學校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負責學院教職員工專業技術職務、職級推薦評審工作;

(六)提出年度招生計畫申請,開展學生就業工作;

(七)負責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對學生的獎懲提出建議和意見;

(八)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九)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專業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學院實行院務公開制度,院長定期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九條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學院黨委(黨總支)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宣傳、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重要事項;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學院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院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上級黨組織和學校賦予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條學院設立院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院人才培養委員會、院教代會、院工會、院學生會等機構,各機構在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一條學院實行以黨政聯席會議決策,院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審定重要學術事項,院教職工代表大會、院工會、院學生會等參與民主管理為基本內容的管理體制。

第四十二條黨政聯席會議的成員包括學院黨委(黨總支)正副書記、學院正副院長、紀檢委員、學術委員會主任、院工會主席。列席人員由黨政主要負責人研究確定。根據需要,亦可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擴大會議,範圍可包括系(所)、室、中心負責人、學生代表等相關人員。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內容分別由院長或者院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

第四十三條學院在決策教師聘任、職稱評定、教育教學、學科專業建設等重要學術事務前,須聽取院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學院在決策財務工作、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與師生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事務前,須聽取院教代會、院工會、院學生會等組織的意見。

第四十五條獨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由學校依其職能賦予相應的職責和職權。

第四十六條學校舉辦或者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獨立運行與管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七條學校教職員工是指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專職從事教學與科研工作的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

第四十八條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依法依規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各類崗位教職員工比例。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管理等需要依法依規聘用、解聘教職員工。

第四十九條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契約制、崗位聘任制和校外兼職報告制度。學校依法依規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各類教職員工實行分類管理。學校對教職員工進行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以及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調整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契約等的依據。

第五十條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依規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

(二)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依法公平獲得報酬和相應的福利待遇;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公平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等學習培訓的機會;

(七)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就職務、福利待遇、社會保障、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七)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學校構建完整的教職員工發展和培訓體系,重視教職員工職業生涯發展。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五十三條學校建立統一的獎勵和榮譽體系制度,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四條學校通過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學校設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依法依規保護教職員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

第五十五條到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其權利義務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與學校依法另行約定。

第七章 學 生

第五十六條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條學校遵循“立足天津,面向全國”的服務定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素質教育,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五十八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接受相應級別教育所需要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公平獲得在國(境)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等活動;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的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各級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和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和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學校積極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尊重並保障學生在學習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學校按規定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服務以及就業指導;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學校支持學生開展健康向上的課外活動,鼓勵學生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等。

第六十二條學校按規定為學生提供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學項目。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六十三條學校按規定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者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學校按規定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六十四條學校支持學生組織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批准成立後開展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十五條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依法依規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

第六十六條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八章 經費、資產及其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條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舉辦者的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依法接受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依法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八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與審計制度。

第六十九條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包括日常經費預算、專項經費預算和基本建設預算在內的預算管理體系。

學校設立預算委員會,對學校預算方案進行審議和論證,向校長辦公會議提出建議。

第七十條學校堅持節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一條學校依法依規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監督和自我約束機制,接受上級部門的審計。

第七十二條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其資產安全、完整。

第七十三條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九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四條學校堅持面向區域、面向行業開放辦學,主動融入社會,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十五條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第七十六條學校接受舉辦者依法通過立法、撥款、規劃以及委託專門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評估等方式,對學校的辦學水平和質量進行評估、監督、指導和管理。

第七十七條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國際組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溝通與合作,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八條學校通過舉辦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發起、組織、參加有關教育科研聯盟和合作組織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和交流。

第七十九條學校依法並經特別程式,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者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或者其他榮譽稱號。

第八十條學校充分發揮校理事會的橋樑作用,強化社會合作,擴大決策民主,爭取辦學資源,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八十一條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學習、工作或者曾被學校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的社會人士。學校設立天津工業大學校友總會(簡稱“校友會”),校友會依據國家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發揮校友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鼓勵校友以多種形式支持和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章 校訓、校色、校標、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八十二條學校校訓是“嚴謹、嚴格、求實、求是”。

第八十三條學校校色為灰藍色,基準色值:CMYK(88,68, 3,5)。

第八十四條學校校標為圓形標誌,內含天津工業大學的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中間的圖形是“盾牌”、“天工大”和“~1912~”的組合體。

圖示:

第八十五條學校校旗以“校色”為底色,左上角是學校校標,中間是白色的“天津工業大學”中文名稱。校旗尺寸:長240厘米,寬160厘米。

圖示:

第八十六條學校校歌為《天津工業大學校歌》。

第八十七條學校校慶日為9月8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生效,章程核准後上報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九條本章程根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本章程的修訂程式依本章程第八十八條之規定進行。

第九十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一條本章程自通過核准、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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