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2012年3月30日日,從有關方面獲悉,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陶瓷商會(以下簡稱“北京陶瓷商會)將於3月30日在國家會議中心舉行成立典禮儀式。北京閩龍集團董事長陳進林將擔任首任會長。陳進林告訴筆者,商會是為適應北京陶瓷行業市場發展的需要,回響國家“十二五”大力發展文化產業的號召,積極發揚光大中國優秀瓷文化的目標而成立。
陳進林說,北京地區在我國陶瓷消費量上占有很大的比例,當前北京的陶瓷市場發展非常迅速,為了適應行業的發展,北京迫切需要建立一個陶瓷業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新成立的商會將以“加強行業自律、做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發揚光中國優秀瓷文化”為己任,希望為北京地區的陶瓷企業(包括在京的陶瓷流通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搭建起一座‘溝通橋樑’,也希望在商會的“牽頭”下,通過行業人士集思廣益、凝聚力量、為壯大北京地區陶瓷產業創造更大價值。
陳進林表示,即將成立的商會具體職責有以下幾個方面,即為會員提供多層次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反映本地陶瓷行業代表性問題,並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提供依據;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組織本行業科技成果和專業技術技能鑑定和推廣套用等。他說,協會成立後將從“從兩限房、舊房改造、節水潔具推廣”等方面作為“調研課題,帶領企業深入市場進行調研。
筆者還了解到,截至目前,北京陶瓷商會已有會員單位90餘家。陳進林表示,商會作為企業的“娘家”,歡迎廣大陶瓷企業與愛好者加入。他說,陶瓷文化是中華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時下正值國家大力發展文化產業,希望通過商會這一平台,有更多的人來關注北京陶瓷行業的發展——相互鑑賞陶瓷藝術文化、共同研究陶瓷藝術發展之路,以推動北京特色文化、特色產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理事成員
會長:陳進林
監事長:劉國海
秘書長:毛增印
執行秘書長:唐榮耀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依據《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本組織名稱為北京陶瓷商會(以下簡稱“商會” )其英文為:Beiji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Ceramics (簡稱:BCCC)。
商會是由北京地區經營和生產陶瓷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自律性地方行業組織,具有法人資格。本商會接受北京工商業聯合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遵守國家法律、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陶瓷經營和生產業務及相關活動進行協調、指導;為會員企業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本地區正常的陶瓷經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積極促進企業與國內外工商經濟組織的廣泛交流與合作,促進陶瓷行業的繁榮與發展。
本商會的議事辦法為公開、公平、公正,採取協商共議、民主參與、民主決策的行業自律機制。
本分會秘書處地址設在北京,依法在北京社團管理機關登記。
第二章 業務範圍
宣傳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會員企業守法經營。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陶瓷市場發展問題,提出行業發展規劃、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本著“協商共議、民主參與、民主決策”的原則,組織會員企業經營相關辦法,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協調和指導,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維護經營秩序,維護國家、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陶瓷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公約,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協調同行業間有關的價格爭議;
蒐集、整理國內外市場、客戶、生產、銷售等有關資料,開展技術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陶瓷行業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進行市場預測,做好行業的信息指導與服務。
參與制訂、修訂北京陶瓷企業行業標準和服務標準等,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協助會員單位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搞好質量認證;
引導陶瓷行業企業不斷最佳化結構,採取正確的經營決策和投資方向,努力開拓國內外市場,提高行業自我發展能力和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舉辦專業培訓班、學術專題講座及研討班,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養有關陶瓷生產和管理的專業人才,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
組織陶瓷企業產品展覽會,科技成果推廣會等,促進本行業的產品銷售和技術交流合作;
維護地區陶瓷行業的利益,組織會員單位協調產品產量、品種布局、銷售價格等事宜,協助會員單位之間開展經濟技術合作和經濟聯合;
促進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與國內、國際同行業組織建立和發展交流合作關係,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國內、國際市場,開展經濟、技術、學術諸方面的合作與交流。促進區域內陶瓷企業形成行業統一立場;
承擔政府和有關單位的其他任務,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陶瓷行業的有關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第三章 會員
商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考慮到北京地區陶瓷行業的實際情況,所有入會會員均為理事。
申請加入本分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及入會程式
(一)團體會員。凡在北京地區從事陶瓷行業生產、加工、服務、科研以及信息、宣傳等單位,以及相關社會團體,承認商會章程,參加商會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向商會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商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同意商會章程,積極支持並熱心商會工作的有關領導、專家、學者,從事陶瓷生產和銷售的企業經營管理者和投資者,以及社會各界人士,本人自願提出申請,承認商會章程,參加商會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向商會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商會個人會員。
(三)成為會員的單位或個人,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會員權利:
(一)在商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商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優先獲得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優先享用本分會提供的技術、信息等資料,有權參與分會管理;
(四)對本分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有權要求商會維護本單位或本人的合法權益或利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
(二)關心支持商會工作,積極參加商會活動,完成商會委託的工作和任務;
(三)隨時向商會反映情況,積極提供各種信息資料、研究成果、經驗總結、調查報告等;
(四)維護商會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避免不正當競爭;
(五)按時繳納會費。
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處罰
有違犯下列情形的會員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商會章程、不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進行不利於行業的活動並造成一定影響的;
(三)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
本商會對違犯上述行為的會員進行處分,處分範圍包括:通報批評、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開除會籍;
處罰會員須經本會理事會批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北京陶瓷商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北京陶瓷商會章程》、《北京陶瓷商會行規公約》;
(二)研究確定商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聘任商會會長和顧問、特邀顧問;
(四)選舉產生商會理事會、常務理事;
(五)審議商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討論決定商會其他重大事項。
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其決議須經過到會2 / 3 以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核同意。
本商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商會年度工作計畫,討論通過工作報告和各項議案,研究確定商會重大活動安排;接受、審議、答覆會員的提案;
(三)選舉和罷免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五)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組織會員制定行業協調辦法、自律規則,並組織實施;
(九)履行北京市政府、北京工商業聯合會賦予的工作任務,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理事單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也可召開理事會。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成員通過方能生效。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五章 領導人員
商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主副秘書長。
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只能在本屆理事中產生。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行業管理業務,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了解行業的生產、市場和技術發展狀況;
(四)熟悉行業,且有較強的事業心與組織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在本行業與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較高威望。
會長、常務副會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長認為有必要或經半數以上會長、常務副會長共同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會長、常務副會長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長、常務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商會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由會長推薦,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可連選連任。
商會會長的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常務副會長人選;
(五)決定商會其他重大事項;
(六)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商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秘書處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擬定商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報告;
(三)組織商會各項活動;
(四)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的籌備工作;
(五)審查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資格;
(六)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經理事會同意,商會可以以團體會員的身份加入其他商會組織。
第六章 經費
商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部門及個人的資助;
(三)商會創辦經濟實體及服務性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商會經費收支由秘書處代辦。
秘書處依照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交財務收支報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草案,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並報北京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章 附則
商會終止,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北京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秘書處負責辦理商會終止的有關事宜。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本章程自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