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北京商會簡介
莆田市北京商會於1998年10月28日在北京成立。據不完全統計,目前莆田在京經商務工近16萬人,註冊企業2千多家,其中300萬元以上的企業1000多家,年創產值3000多億元,涉及地產、木材、鋼材、家俱、陶瓷、醫療、石油、建材市場、珠寶首飾、建築裝飾、手機通訊、餐飲娛樂等20多個行業。開辦的建材、鋼
材、木材等大中小型市場達100多個,在北京市場上所占的份額在70%以上,其中木材約95%,建立的大小醫院幾十家,手機連鎖專賣店、珠寶店一百多家,為京莆兩地的經濟發展、社會和諧作出了積極的貢獻。莆田市北京商會自2009年5月28日順利完成換屆後,成立了以陳建煌為會長的第二屆理事會。截止至2011年3月1日,商會共有會員3057名,其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31名,副會長130名,常務理事114名,理事78名。
自換屆後,商會就籌劃創辦內部交流刊物《莆田京人》雜誌,每月一期,目前共出版9期。共組織採訪報導莆田在京院士2名,專家、教授25名,會員企業家40多名。贈送國家各部委、北京各級部門、莆田市黨政領導(包括市、區、縣、街道、鄉鎮)、福建省各駐京辦事處、在京各省市級兄弟商會、莆田市異地商會、有關商會顧問、會員企業等單位。
商會按照章程召開多次會議和經貿活動。邀請相關部門的領導、專家參加,他們為商會的發展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意見。市委、市政府也十分重視商會工作。2010年9月份,市委統戰部和工商聯授予商會2009—2010年度莆田市工商聯繫統“先進商會”光榮稱號。2011年1月16日,北京多家銀行與莆田市北京商會簽署戰略合作協定,授信230億元,這在北京的各商會中是史無前例的,創造了銀行向商會授信額度的最高值。
莆田市北京商會的任務是:整合各方資源,為莆籍在京企業服務。
莆田市北京商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團結鄉親、創建莆商品牌、打造百年商會。
莆田市北京商會為會員提供以下服務項目:人才招聘、講座培訓、融資牽線、法律諮詢、企業問診、廣告宣傳、供求發布、信息傳遞、項目推介、商務考察等,努力為會員提高素質、協調關係、開拓市場、促進合作、維護權益,使全體會員在商會平台上達成“資源共享、相互幫助、互通有無、合作共贏”的目標。
莆田商會所獲榮譽:
2003年10月,商會被中共莆田市委統戰部、市工商聯評為“優秀商會”
2008年2月,商會被中共莆田市委、市政府評為“2007年度經濟工作先進單位”
2009年10月,被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授予“優秀商會”榮譽稱號
2010年9月,被莆田市委統戰部和工商聯授予“2009—2010年度莆田市工商聯繫統先進商會”榮譽稱號
2011年1月6日,莆田市北京商會工藝美術分會在京成立。
莆田市北京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莆田市北京商會,與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莆田商會為一套機構,英文名為:Putian City In Beijing Entrepreneurs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在京莆田籍非公有制經濟及相關人士組成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在京莆田籍非公有制經濟及相關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在京莆田籍非公有制經濟及相關人士的助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合作、服務、發展”,即團結全體會員,使之互通信息、互通有無、資源共享、交流合作;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努力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促進會員企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地方各項規定,促進京莆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中共莆田市委統戰部、莆田市工商聯和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的領導、指導和協調,接受北京市社團管理辦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莆田特色的社會團體。商會領導層名單應報中共莆田市委統戰部、莆田市工商聯和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備案。
第七條 本會註冊資金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八條 密切與會員的聯繫,了解會員經營情況,幫助會員排憂解難。暢通反映意見建議的渠道,做好在京莆田籍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第九條 定期組織開展講座培訓、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加強溝通交流,增進友誼團結,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作發展,樹立會員良好形象;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學習先進管理經驗,開闊視野,轉變理念,為會員持續發展提供借鑑,加強異地商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建立商會網站,定期更新維護;編輯發行商會簡報、刊物,傳達中央、北京、福建、莆田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報導會務工作動態,介紹京莆政治經濟社會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供求|信息,指導會員開展各項業務。
第十一條 表彰宣傳會員中的先進典型,組織新聞媒體宣傳報導會員的成功發展經驗,擴大影響,提高會員的知名度。
第十二條 開展莆田與北京的橫向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聯繫中外莆田工商界人士來京或回莆投資創業,為首都北京經濟建設和莆田建設現代化港口城市作貢獻。
第十三條 加強在京莆田籍非公有制經濟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為會員提供培訓、融資、科技、法律、信息諮詢等服務,提供對內、對外經貿交流服務,提供公共關係溝通協調服務,幫助會員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六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1. 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企業會員。
企業會員的主體是在京莆田籍人士參與投資的非公有制經濟,其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等。
2. 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團體會員。
3. 在京的莆田籍投資者、經營管理者及有關人士,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有過莆田工作生活經歷的非莆田籍人士,可以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工作有聯繫其他人士,可以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選派代表作為個人會員參加本會;
第十七條 本會常務會長辦公會或會長辦公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會員自願退會,書面提出申請,由本會收回會員證書,終止其會籍。非自願性退會(如連續一年不繳納會費、不參加會務活動的),由常務會長辦會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由本會收回會員證書,取消其會籍。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觸犯刑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八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取得本會編髮的有關資料和信息刊
物的權利;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本會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
2.會員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的義務;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承辦本會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向本會
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的義務;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商會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 制定、修改商會章程,監督商會章程的實施;
2. 制定、修改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相關規則並監督其實施;
3. 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報告;
4. 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5. 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6. 討論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
7. 討論決定商會的工作任務;
8.審議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固定會議和臨時會議。固定會議每年舉行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舉行臨時代表大會:
1.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2. 監事會提議舉行時;
3.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提議時。
代表行使表決權,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由出席會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代表大會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選舉和罷免理事的辦法由常務會長辦公會或會長辦公會另行規定。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代表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決議。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主持。商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提前通知各代表。臨時代表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或推舉辦法由常務會長辦公會或會長辦公會制定。根據需要,商會可以推舉特邀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權利和義務與經選舉產生的代表一致。特邀代表推舉辦法由常務會長辦公會或會長辦公會|制定。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五年換屆一次,特殊情況經上報審批可以提前或延遲進行。
代表應當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並行使下列職權:
1.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3.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商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2. 決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3.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4. 聽取會長辦公會的工作報告;
5、選舉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
6、討論決定其他認為屬於重大事項的事宜。
第二十一條 商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五年,可連選任。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理事,由常務會長辦公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商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理事未能履行職責的,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罷免。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商會一名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應當聽取監事會對理事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設定商會團體會員單位、駐外機構、專業委員會及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
2. 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3. 決定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4. 決定對會員的獎勵或處分;
5. 討論決定理事會授權決定的其他事項;
6. 研究增補理事會成員;
7. 研究決定商會年度工作計畫、中長期戰略發展規劃;
8. 研究決定商會會費收取標準。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從理事中選舉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若干人,組成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提議,可以舉行會長辦公會臨時會議。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須有半數以上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二分之一以上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閉會期間,由常務會長辦公會議領導商會日常工作。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由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由會長或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根據需要,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監事長、執行秘書長可以列席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常務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一半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每季度舉行一次。
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1.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2. 研究、討論、部署商會重大工作事項;
3.研究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推舉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任免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
4.檢查年度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5.決定對違紀會員和不履行職責的理事、常務理事和副會長的處理.
6、研究決定年度會費預算計畫。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應從上屆常務會長辦公會成員中提名選舉產生,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2.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辦公會;
3. 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辦公會決議的執行;
4. 簽署商會重要檔案;
5. 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會長任期滿一屆卸任後,是本會下屆理事會榮譽會長;會長任期滿兩屆或至少任職滿8年,是本會永遠榮譽會長。
第二十六條 商會設立執行機構,具體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商會的日常工作。執行機構設秘書長1人、執行秘書長(專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1. 主持執行機構日常工作;
2. 組織實施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
3. 擬定執行機構部門設定方案;
4. 制定、實施執行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5. 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完成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若干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日常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資產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年會費;
2、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範圍: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和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差旅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辦公會,以及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商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七)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八)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實行年費制,由會長辦公會或常務會長辦公會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會費交納標準及交納辦法。
第三十二條 經費的管理收繳的會費在銀行設立賬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經費開支實行會長“一支筆”審批制;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的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開展活動或服務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三十六條 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企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會長辦公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終止程式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由中共莆田市委統戰部、莆田市工商聯審查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