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北京市漁業協會主要由北京市及周邊地區從事漁業養殖、觀賞魚養殖、休閒漁業、生產加工、經營管理、監督檢測、信息諮詢、科研推廣、投入品及為漁業行業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人士共同發起的,是集漁業養殖、生產加工、經營管理、科研推廣等為一體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跨部門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北京市漁業協會宗旨是遵循國家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通過信息、技術、貿易、培訓、委託等服務手段,為我市漁業產前、產中和產後鏈條中的各參會單位及個人會員服務,促進我市漁業行業的健康發展。
北京市漁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北京市農業局,登記管理部門為北京市民政局。
協會地址:北京市豐臺區西羅園2區23號樓1603。
郵政編碼:100077
組織機構
協會的組織形式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選舉或協商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部分理事會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協會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辦公室、培訓部、財務部開展工作。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北京市漁業協會 BEIJING fishery ASSOCIATION (bfa)
第二條、 本協會主要由北京市及周邊地區從事漁業養殖、觀賞魚養殖、休閒漁業、競技垂釣、水生動物繁衍、救治、展演、漁業生產加工、經營利用、信息諮詢、科研推廣、魚飼料、魚餌及相關添加劑生產銷售利用、其他投入品及為漁業行業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人士共同發起的,是集漁業養殖、生產加工、經營利用、科研推廣等為一體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跨部門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循國家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規範,通過信息、技術、貿易、培訓、委託等服務手段,為我市漁業生產、發展的各會員單位服務,促進我市漁業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北京市農業局,登記管理部門為北京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本協會地址:北京市豐臺區西羅園2區23樓1603。
第五條、 註冊資金:人民幣5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技術服務
1、積極開展漁業養殖、觀賞魚養殖、休閒漁業、競技垂釣、水生動物繁衍、救治、展演、漁業生產加工、經營利用、信息諮詢、科研推廣、魚飼料、魚餌及添加劑生產銷售利用、其他投入品及為漁業行業服務等各環節的科學普及、技術諮詢服務和人才培訓工作;
2、開展有關技術的聯合研究和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二)信息服務
1、由本協會著名專家、學者組成諮詢機構,負責收集、發布信息,溝通行業間的關係;
2、向參會單位宣傳國家漁業行業及相關領域的有關法規和政策,以利於參會單位確定本單位的發展方向和經營方針;
3、為我市漁業行業的發展獻計獻策;
4、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三)貿易服務
1、利用北京市漁業科研優勢,將我市建成優質水產品苗種繁育基地。
2、協會統一進行商標申請註冊,參會單位達標產品經本協會授權機構批准可使用此商標。
3、成立漁業行業相關經濟實體,為協會會員貿易活動提供便利平台。
(四)委託服務
1、接受會員委託,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2、接受政府或會員的委託,參與水產品品質標準的制定與質量裁定。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入會和退會自願的原則。凡承認本協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批准後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1、單位會員
凡從事漁業養殖、觀賞魚養殖、競技垂釣、水生動物展演、漁業生產加工、監督檢測、信息諮詢、科研推廣、漁餌及漁餌添加劑生產銷售利用、其他投入品及為漁業行業服務等相關單位以及學術團體,承認本協會的章程,願意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支持協會工作,均可申請參加本協會。
2、個人會員
漁業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具有中等以上職稱的有關教學、科研、推廣、生產、加工、銷售、利用、監督檢測方面的科研人員,具有多年工作經驗和相當學術水平的專業人員,以及熱心支持本協會工作並從事有關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均可以個人的名義參加本協會。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1、具有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協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2、享受生產、加工、經營、銷售、利用和信息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技術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3、獲得協會印發的有關刊物、資料;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積極配合和協助開展各項活動;
4、承擔協會委託的各項事務;
5、按協會要求定期提供有關方面的信息和最新研究成果;
6、維護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7、按時、按標準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入會、退會程式
1、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充分醞釀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
2、退會程式:
(1)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退回會員證書;
(2)不履行本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有損本協會名譽和合法權益或有違背本協會宗旨的行為,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3)觸犯國家法律的單位或個人,其會籍自動取消;
(4)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3、對予以除名或自動退會的會員,要收回其會員證,並予以通報。
4、凡是被除名的會員,從被開除時計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組織形式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選舉或協商產生。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監事;
3、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重要決議;
5、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6、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為:
1、執行代表大會決議,制定協會工作計畫;
2、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監督和審查協會經費使用,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確定本協會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設立,並領導其開展工作;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監督;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1、3、5、6、7、8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監事長;
2、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3、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和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6、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聘請關心我國漁業生產、加工的領導同志和資深專家為本協會的名譽理事長。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變更程式
1、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需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2、涉及登記證書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3、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終止程式:本協會由於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6年1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