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垂釣協會

休閒垂釣協會

休閒垂釣協會是由從事休閒漁業、垂釣產業的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和垂釣愛好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發展歷史

休閒垂釣協會於2011年8月19日經國務院批准,2012年4月經民政部核准登記成立,接受農業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國休閒垂釣協會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暨一屆一次理事會在北京召開,會議聽取了協會籌備組的工作匯報,審議並通過了《中國休閒垂釣協會章程》、《中國休閒垂釣協會會費標準》和《中國休閒垂釣協會工作規劃》;選舉產生了以農業部原副部長齊景發同志為會長的第一屆理事會。

主要職能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活動,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我國休閒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休閒漁業產業發展規劃,調查研究休閒漁業發展動態和相關問題,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開展各類休閒垂釣活動,促進休閒漁村、漁港建設;打造休閒漁業品牌,組織專家開展垂釣基地、休閒漁業示範鄉(村)的評選,制訂釣具產業有關標準;宣傳垂釣與漁文化,辦好休閒垂釣雜誌和網站,組織舉辦釣技交流,釣具展覽等活動;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國際性的垂釣活動;發揮產業整體優勢,協調指導各分會、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

組織結構

一、名譽會長:肖鵬、劉成果、宋樹友

休閒垂釣協會 休閒垂釣協會

1、肖鵬,男,歷任水產部副部長、農林部副部長、國家水產總局局長、農牧漁業部副部長、中國農民體育協會會長、原中國釣魚協會主席。

2、劉成果,男,歷任黑龍江省委副書記、農業部副部長、部黨組副書記,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現任中國奶業協會顧問。

3、宋樹友,男,歷任農業部機械化管理司司長兼司機關黨委書記、中央紀委駐農業部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兼部直屬機關黨委書記,國務院稽察特派員。

二、顧問(按姓氏筆劃排序):王國群、王鈞、李國平、沙松平、卓友瞻、黃容根、潘迎捷

1、王國群,男,歷任山東省煙臺市水利局副局長、山東省蓬萊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山東省海陽市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現任山東省煙臺市副市長。

2、王鈞,男,中國奧委會副主席,中國釣魚運動協會會長,原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3、李國平,男,歷任江蘇省淮陰市常務副市長、市委副書記,江蘇省農業科學院黨委書記,江蘇省水產局、省海洋與漁業局局長、黨組書記,中共江蘇省委巡視組組長,江蘇省政協委員、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現任中國漁業協會副會長、江蘇省漁業協會會長、中國漁業協會河蟹分會會長。

4、沙松平,男,北京市農業局副局長。

5、卓友瞻,男,歷任農業部漁業局局長、漁船檢驗局局長,農業部原總經濟師、中國漁業協會會長、中國漁船船東互保協會理事長、中國釣魚協會副主席等職。

6、黃容根,男,現任香港漁民團體聯會會長。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漁農界)、大埔區議員、廣東省港澳流動漁業協會副會長、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委員。

7、潘迎捷,男,上海海洋大學校長。歷任上海市農科院所長、副院長、院長、黨委副書記,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漁業協會副會長、上海市水產學會副理事長、中國食品學會副理事長等職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休閒垂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ina Recreational Angl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與休閒漁業、垂釣產業有關的行政、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單位、民間組織和喜愛休閒垂釣活動的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獨立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產業發展規劃,促進休閒漁業,豐富漁業經濟,發展我國休閒垂釣事業及相關產業,在本行業中發揮服務、協調和管理作用,成為政府和行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為我國休閒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農業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發展休閒漁業的方針、政策;

(二)調查研究本產業的發展動態和相關問題,提出產業發展規劃,為政府主管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三)舉辦休閒垂釣、展覽會、技術培訓等活動,開展諮詢服務,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收集和發布休閒漁業產業動態及相關信息,建立行業網站,辦好期刊,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五)組織或參加國際性垂釣活動及各類交流活動;

(六)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規範行業的自我管理行為;

(七)完成政府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能履行本會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秘書處批准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產業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與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對本會重要財務收支進行監管;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對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提出建議;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具有專業資格,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23日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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