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北京市朝陽區女企業家協會緣起朝陽區高端產業、涉外機構匯聚,知名企業、精英、名流雲集,現代化、國際化程度高,是當之無愧的首都經濟文化之窗。
2006年,在北京市婦聯、朝陽區婦聯、北京市區企業家協會的指導和幫助下,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在朝陽區成立分會,旨在充分發揮朝陽人才優勢,通過為企業家和高端人士搭建高品位、高價值的互動交流平台,進一步整合資源,促進區域發展。在過去的五年當中,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朝陽分會不負眾望,組織並參與了迎奧運、汶川地震賑災捐款、關注老年人問題、關注婦女健康、企業互訪等一系列活動。
為了迎合政府提倡的社團組織應更加規範化、規模化。2011年5月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朝陽分會註冊為法人社團,北京市朝陽區女企業家協會正式成立。
北京市朝陽區女企業家協會理念
1、紐帶:加強政府與企業的聯繫,服務於政府,為政府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務於企業,為企業提供更多的幫助。
2、橋樑:北京市朝陽區女企業家協會將充分發揮優勢,讓企業及時了解政府的方針政策,為企業的投資、經營提供可靠依據;加強企業間的交流互訪,取長補短、資源共享,共同發展。
3、學校:充分利用女企業家群體優質資源,有針對性的組織多種形式的培訓, 傳播先進的經營思想和管理理念,促進企業員工素質的提高和職業能力的提高,帶動區域化人口素質的提高。
4、視窗:開展世界性互訪,通過企業間的更廣泛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朝陽區國際化發展,讓更多的認識朝陽,了解北京,熱愛中國。
5、家:協會是朝陽姐妹共同的家,凡是對企業有益處、對社會有益、對姐妹有所幫助的事,朝陽區女企業家協會都將不遺餘力。
北京市朝陽區女企業家協會會員
北京市朝陽區女企業家協會目前擁有會員120餘人。很多會員來自外籍企業、上市公司、世界500強等知名企業,其中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5名;全國勞動模範 15 名,全國、市級三八紅旗手 11名等等。
北京市朝陽區女企業家協會願景
北京市朝陽區女企業家協會的發展將以各級領導的指導幫助以及各企業的熱心支持為依託,以做好兩個服務為原則(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以關注社會問題,熱心公益為己任,以促進企業發展和區域發展為目標。為會員企業的發展,為朝陽的發展作出努力。組織機構
(2012年5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女企業家協會第一屆第一次會議通過)
會 長: 吳麗敏
常務副會長: 王正宜
秘 書 長: 黃 敏
理 事 會
會 長: 吳麗敏
常務副會長: 王正宜
秘 書 長: 黃 敏
副 會 長: 安鍾岩 陳 歡 方林華 王秀艷 劉紅宇 李桂芳 苑永萍 呂勇琳
西麗婭.張 彌 雪 黃 贏 劉怡玲 陳景華 廖彤紅 李曉燕 蘇桂雲 李玉紅 關筱麗 程翠英 王 靜 仉 昊 黃郁玲
監 事 會
監 事 長: 徐鳳英
監 事: 鍾菊芳 李岑岩
常務理事: 王亞琴 向 陽 馬鳳亭 劉 宇
劉 潔 林 艷 郝常珍 霍鳳翠
王亞秋 陳慧芳 李雲萍 吳茗茗
韓嘉琪 盛小林
辦公室 (負責協會日常工作及會長交辦的事項)
主 任: 李惠芳
會長助理: 金 金
財務會計: 胡宇薇
出 納: 陳 靖
活動部 (負責協會各種活動的策劃和組織工作)
部 長: 吳茗茗
成 員:陳慧芳 關筱麗 王 鑫 林艷春
國際部 (負責協會的對外交流等工作)
部 長:西麗婭·張
成 員:燕 喬 韓嘉琪 陸允娟
宣傳部 (負責協會的媒體宣傳、網站報導等工作)
部 長: 彌 雪
成 員:廖彤紅 王亞琴 張 嵐 盛小琳
會員部 (負責協會會員的發展,開展綜合性會員活動,提高會員素質等工作)
部 長: 王秀艷
成 員:劉 宇 李雲萍 向 陽
港澳台交流部 (負責組織與港澳台互訪交流等工作)
部 長: 黃郁玲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北京市朝陽區女企業家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是經北京市朝陽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面向企業和為女企業家服務,發揮女企業家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北京市朝陽區商務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女企業家認真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圍繞女企業家中深化企業改革和企業管理中的難點熱點問題,開展專題報告會、研討會、交流會等多種活動,推動企業改革與發展;
(三)開展本地區和垮地區企業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活動;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崗位培訓和商貿培訓,提高女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五)推進婦女的創業活動,並與多方媒體合作,宣傳女企業家的先進事跡和成功經驗;
(六)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的學術交流和交往活動,促進中外女企業家的合作與友誼;
(七)反映女企業家的意願和正當要求,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八)按照自立、自治、自養方針,加強本團體常設機構自身建設,加強科學管理工作,提高本團體工作人員素質,更好地為會員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對本團體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本團體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團體中、近期工作計畫;
(九)建立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七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並主持理事會;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會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設一定數額的專職會長和專職工作人員。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終止程式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經2011年5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朝陽區女企業家協會(簡稱女企協)是在朝陽區委、區政府領導下,由來自區域內國有、股份、民營企業等各行各業的優秀女性代表組成的民眾性自治組織,是經北京市朝陽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面向企業和為女企業家服務,發揮女企業家和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貢獻。
第三條 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章程規定,,民主自律,自我發展。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第五條 關心女企業家會員在深化企業改革和企業管理中的難點熱點問題,反映女企業家的意願和正當要求,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組織女企業家會員開展本地區和跨地區企業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活動,參加國內外的學術交流和交往活動,組織專題報告會、研討會、交流會等多種活動。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條 本會實行理事制。經與有關方面協商,聘請單位理事的負責人和熱心女企協協會工作的專家、學者、女企業家等為本會理事。
第八條 理事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活動的權利;
(三)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有推薦本會理事的權利。
第九條 理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向本會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對本團體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四)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本團體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團體中、近期工作計畫;
(九)建立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審議上年度工作,制定年度計畫,提取財務情況報告,決定重大事項;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組成常務理事會,行使其職權,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根據需要,理事會可以聘請顧問、名譽會長若干人。
第五章 經費和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經費主要來源:會員繳納會費、有關單位資助和社會贊助。經費依照區社團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和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六條 經費使用,堅持勤儉節約原則,用於開展協會活動。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財務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接收會員代表大會和上級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