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北京市房山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北京市房山區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北京市房山區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權力:
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領導或者主持北京市房山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北京市房山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區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監督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區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決定區人民政府局長、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本級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本級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在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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