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根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即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代表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5年;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3年。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有:①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②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工作的重大事項。③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④選舉和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正、副職領導人。⑤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⑥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還有下列職權:①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②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③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要通過會議進行工作,行使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則由本級人民政府行使常設機關的職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對屬於本級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鄉、民族鄉、鎮可以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