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區人民檢察院

(4)負責受理轄區內公民和法人的檢舉、控告、申訴的案件; (9)負責本院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11)負責由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是行政區劃幾經變化,於1987年7月正式成立的。
1955年4月正式建立河北省良鄉縣人民檢察院;1955年3月正式建立河北省房山縣人民檢察院。根據國務院決定,1958年4月1日撤銷房山縣、良鄉縣,設定周口店區,劃歸北京市管轄,相應設立北京市周口店區人民檢察院。1960年1月7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93會議決定撤銷北京市周口店區,設立北京市房山縣,1960年2月北京市周口店區人民檢察院更名為北京市房山縣人民檢察院。
1974年北京市在燕山設立北京市石油化工區辦事處,1979年7月,北京市石化區人民檢察院正式成立。經國務院批准,1981年1月撤銷石化區辦事處,建立北京市燕山區,北京市石化區人民檢察院隨即更名為北京市燕山區人民檢察院。
根據國務院決定,北京市委、市政府於1987年1月20日正式宣布撤銷房山縣和燕山區,成立房山區。1987年7月29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正式成立,房山縣檢察院和燕山區檢察院同時撤銷。
截止至2008年10月,房山區人民檢察院共有行政編制182人,事業編制17人,在職幹警193名(含19名契約制書記員)。在職幹警中,有黨員156名,檢察員82,助理檢察員27名,法警17名。院領導班子共有7人,其中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4人,政治處主任1人,反貪局局長1人。
房山區人民檢察院在本區內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接受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和中國共產黨北京市房山區委員會的領導,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指責是:
(1)負責受理審查本院管轄提請逮捕的案件;
(2)負責受理本院管轄提起公訴的案件,並出庭支持公訴;
(3)負責受理轄區內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
(4)負責受理轄區內公民和法人的檢舉、控告、申訴的案件;
(5)負責對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判決的監督;
(6)負責對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法律監督;
(7)負責對轄區內監管場所收押犯罪嫌疑人、罪犯改造工作的監督;
(8)負責本院的黨建工作和幹部教育管理以及思想政治工作;
(9)負責本院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10)負責本院的後勤管理和物資裝備工作;
(11)負責由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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