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教育協會

北京市建設教育協會

北京市建設教育協會是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管的致力於首都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和職業教育工作的社團組織,於1982 年在原北京市副市長張百發同志的提議下成立,是北京市建設行業成立最早的協會之一,成員單位匯集了北京市各大建築集團、開發集團、建材集團、市政集團及其二級單位和北京市建設類職業教育各類培訓機構。

基本信息

協會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有關人力資源開發和職業教育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努力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利益,反映會員願望,規範行業教育培訓行為,建立行業教育培訓自律機制;努力開展人才隊伍建設的學術研究、國內外信息交流、工作諮詢和社會服務,積極推進行業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為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提供多方位服務。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職責:負責本單位人事、文電、會務、檔案、印章等綜合管理及社會保險、年檢申報、對外聯絡等後勤保障工作。

評估辦公室

職責:負責對北京市建設類培訓機構綜合辦學水平基礎評估、綜合評價及動態監控等工作。

考務辦公室

職責:受北京市建築業職業資格註冊中心委託,負責對北京市建設行業專業人員崗位考核、續期及教材的編制、修訂管理等工作。

財務室

職責:根據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依據會計法、稅法的規定,規範各項財務收支手續,做好日常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完成會計年審、稅務檢查和財務統計年報等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北京市建設教育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地區建設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有關人力資源開發和職業教育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努力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利益,反映會員願望,引導規範行業教育培訓行為,建立行業教育培訓自律機制,努力開展人才隊伍建設的學術研究、國內外信息交流、工作諮詢和社會服務,積極推進行業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為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提供多方位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從本地區建設事業的實際需求和發展戰略出發,參與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的調研活動,開展學術研究,探索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建設教育的規律和特點,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建議;

(二) 創新職業教育模式,構築人才優勢,服務企業改革發展,組織專家研究各類人力資源開發及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中的重要課題;

(三)與有關部門配合,積極開展建設人力資源開發及職業教育改革實驗和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對本團體認定的培訓機構辦學水平的評估;

(四)開展企業間、培訓機構間、省市間和國際間的學術交流;組織國內外業務學習、考察;興辦符合本團體宗旨的經濟實體和技術諮詢及其他社會服務實體;

(五)表彰獎勵在教育研究、本團體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六)引導會員單位自律、依法辦學、規範行為、公平競爭,促進建設教育培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相關業務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主要為團體會員(即單位會員),也可根據需要吸收或特邀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決議並按時交納會費;

(三)在北京地區從事建設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包括人力資源開發部門、科教部門、教育培訓實體單位)可申請團體會員;

(四)申請個人會員的個人需在本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團體會員在申請時,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確定代表人;

(二)經與有關部門協商,並徵得本人同意,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可受邀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退會或除名,不得向本團體提出財產及其它要求。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組織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產生,按民主集中制原則,經各方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的執行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1--2次,因故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由正、副會長、秘書長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1--2次,因故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由正、副會長、秘書長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限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正、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任職,會長任期不超過二屆。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根據需要,會長可委託常務副會長行使其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5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依據民政部和財政部有關規定,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辦法,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00 八年七月十八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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