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鄉規劃建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介紹

中國城鄉規劃建設協會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組成的社會團體。全國共有團體會員400多個,主要是城鄉規劃、城鄉建設行業的機構和地方城市規劃協會。個人會員包括專家、社會知名人士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名譽會員為對中國城鄉規劃建設事業做出貢獻和給予物質、技術支援的海內外團體和個人。
中國城鄉規劃建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弘揚社會公德,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願望,密切行業的橫向聯繫,發揮行業與政府之間的紐帶作用,促進行業建設與發展。
中國城鄉規劃建設協會堅持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服務的方針,依據章程廣泛開展行業管理和交流。同時承擔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行業管理職能,已分別承擔了城市規劃甲級設計單位資質評審和年檢、部級優秀城市規劃設計項目評選、城鄉規劃技術公告徵集、城鄉規劃設計單位體制改革政策研究、註冊規劃師和行政管理法規培訓等方面的具體組織與實施工作。
中國城鄉規劃建設協會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先後與法國、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城市規劃部門的有關機構建立了工作關係,進行了人員培訓、業務交流與合作。
中國城鄉規劃建設協會願與國內外城市規劃組織和機構建立廣泛的合作關係,共同為城市規劃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城鄉規劃建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其英文名稱:China's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planning association,縮寫“CCPA”。
第二條 中國城鄉規劃建設協會是全國城鄉規劃工作者及相關領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和非營利性地方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鄉規劃建設工作進行行業管理;加強行業的橫向聯繫,發揮政府與行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反映會員的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開展學術交流、培訓、考察及有關技術諮詢、服務活動;促進城鄉規劃建設領域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的普及與推廣,提高我國城鄉規劃建設的理論與實踐水平。
第四條 協會接受住建部、規劃設計部門、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88號-58(中國城鄉規劃建設協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專項任務;
(二)組織會員開展城鄉規劃建設領域內的理論探討、課題研究、技術合作與交流。舉辦講座、培訓班、理論研討會和學術報告會,組織會員外出考察學習等,不斷提高全體會員的學術水平和業務水平;
(三)開展民間國內、國際規劃技術合作與交流,加強與國內外規劃學術組織的友好聯繫;
(四)評選優秀規劃學術成果及優秀設計成果,表彰獎勵取得優秀成績的規劃工作者;
(五)充分發揮會員的技術優勢,廣泛開展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建項目策劃,建設用地規劃論證諮詢,建設工程規劃報建方案論證諮詢以及規劃技術和信息諮詢等服務城鄉規劃建設的活動;
(六)編輯出版協會的刊物和信息資料,總結、交流和推廣全行業在科研、設計、新技術套用等方面的成果和經驗,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七)研究和調查會員單位的工作情況和問題,及時反映會員單位提出的意見和合理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利益;
(八)行使建設規劃部門授權的管理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設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規劃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城鄉規劃工作者;
2、高等院校畢業,從事城鄉規劃工作滿四年者;
3、從事城鄉規劃工作多年,有豐富工作經驗和較高學術水平或重大貢獻者;
4、熱心支持並積極參加協會工作,有經驗、熟悉業務的領導幹部。
(五)單位會員:從事城鄉規劃設計、科研、教學和管理以及相關的單位,承認本協會章程,可申請為協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本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給予規劃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要求提供幫助和諮詢服務;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為協會刊物提供稿件,撰寫學術論文、技術報告、經驗總結和外出考察報告等,並向協會提交或推薦研究成果;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
(七)提出有關城鄉規劃事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有關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規劃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工作認真,責任心強;
(三)具有高級規劃師(高級建築師、高級工程師)職稱或在城鄉規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規劃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規劃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會員企業捐贈或贊助;
(三)建設規劃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建設規劃部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建設規劃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建設規劃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建設規劃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須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城鄉規劃建設行業行規行約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同國際慣例接軌和發展我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通過〈行規行約〉實施行業自律,開展國際交流和對外聯誼活動,規範本行業企業和業內人士的經營、社會和從業行為,逐步實現業內優勝劣汰,根據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和《建築法》等有關法規並參照我行業實際制定〈中國城鄉規劃建設行業行業行規行約〉以下簡稱〈行規行約〉。
第二條 〈行規行約〉所稱中國城鄉規劃建設行業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中第48大類“規劃設計、建築裝飾、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業所涉及的建築業企業”。
第三條 〈行規行約〉所稱從業人員是指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管理、工程技術經濟、執業、崗位、職業技能以及務工等全體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從事“規劃設計、建築裝飾、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業所涉及的建築業企業”活動的主項和增項建築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均應遵守本〈行規行約〉。
第二章 企業行為規則
第五條 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國家尊嚴和保守國家機密;依法照章納稅;依法維護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本行業和本會聲譽和信譽。本會會員應按時、足額交納會費,支持協會工作,參與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六條 依法、按標準如實申報建築業企業資質,嚴格按有效資質證書中核定的工程承包範圍參加招投標,承接建築產品的生產、加工和製造。
第七條 不參與並自覺抵制任何方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抵制惡意壓低工程造價、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從業和務工人員工資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建築業企業不得允許其它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名譽承建工程。
第九條 企業須建立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各項管理制度、管理體系和崗位責任制。提倡從業人員採用聘用契約制、大型機具採用租賃制、非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採用與勞務分包企業合作制。
第十條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程、規則、規定、規範和標準;人事、勞資、財務賬目和記賬憑證;工程技術檔案應分別建檔備用和備檢。
第十一條 提倡企業自身完善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以確保產品質量、環境質量、作業和相關人員職業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二條 嚴格認真履行工程承包契約約定,確保全全、質量、工期及交付投入使用後的回訪和保修。
第十三條 自覺配合併接受各級職能部門和建築業中介監理企業代表業主,按監理契約約定對建築產品生產過程的安全、質量、工期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四條 規劃設計建築產品生產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
二、按有效設計檔案、施工圖紙、相應專業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和相應專業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設計交底、現場實際條件及其地下設施分布實況、當地氣候、企業自身施工、加工和製造能力等條件制定本企業指導施工的企業技術檔案;
三、按具有法律效力,業經編制、審核、批准三方簽字後加蓋公章的指導施工的企業技術檔案“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或施工技術措施以及安全、質量、技術交底組織和指導施工;
四、按相應專業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及相關規定向業主提交竣工資料;
五、按企業管理制度建立並存檔單位建設工程施工技術檔案;
六、按相應的規定期限對生產的建築產品進行保修。
第十五條 不拖欠從業人員(含離退休人員)應得工資、醫療費、採暖費和福利待遇,及時為從業人員辦理社會統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必要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六條 不拖欠在本企業務工人員應得的勞動報酬和辦理必要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七條 提倡以實際行動奉獻社會、奉獻愛心,支持慈善事業,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如:救災搶險、支援貧困地區、助學、助殘和國際人道主義救援等。
第十八條 教育從業人員遵紀守法、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和義務維護公共秩序、職業道德、敬老愛幼、團結互助、見義勇為。
第十九條 提倡從業人員一專多能,鼓勵管理人員更新知識、學習外語、掌握計算機套用和實際操作,了解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標準知識。
第三章 從業人員行為規則
第二十條 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支持、配合併遵守本〈行規行約〉第二章 企業行為規則中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遵守職業道德、保守本企業商業機密,不貶低、抵毀他人和其它企業。不出賣執業、技術經濟職稱、崗位、職業技能、身份證等證件,對已經註冊的所在企業承擔經濟、民事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職期間,嚴格履行聘用契約約定,遵守本企業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自覺維護本行業和本企業的聲譽和信譽,承擔因自身過失或失誤所引發的經濟和法律責任。離職應提前15天提交書面離職申請,經批准進行工作交接後方可離職並不應從事相同工作和泄露原企業機密。
第二十三條 尊重並服從領導和工作安排,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努力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條 嚴格按有效指導施工的企業技術檔案;施工圖紙;相應專業的規程、規則、規定、規範、標準、國家強制性標準、本企業管理制度和技術交底組織或參與施工。
第二十五條 負責在業主認可的前提下,承辦設計變更和各類現場簽證及實施。
第二十六條 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堅決抵制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堅決抵制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二十七條 參與組織、建立施工技術檔案和竣工資料,對安全、質量、
文明施工、工期、交竣工資料的準確、完整、有效和及時以及交竣工後的保修負責。
第二十八條 認真接受並主動配合各級職能部門和建築業中介監理企業現場項目監理部的檢查指導。
第二十九條 遵守社會公德、支持並參與奉獻愛心活動。
第三十條 承擔贍養和孝敬老人、撫育子女義務,和睦處理鄰里和家庭事務。
第四章 違規違約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行規行約》的企業和個人由中國城鄉規劃建設協會秘書處提出處罰意見,其中擬按第三十二條第四、五、六、八款處罰的,應提交超過半數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處罰方式
一、 口頭或書面警告;
二、 在本會會刊上內部通報批評;
三、 取消參加本會各類評優資格和論文、技術報告在本會會刊刊登資格;
四、 經整改合格並消除影響後方可被接納為單位或個人會員;
五、 違反本〈行規行約〉較嚴重的,撤消理事單位或個人理事資格,同時在“城鄉規劃建設”會刊和網站上公告;
六、 違反本〈行規行約〉十分嚴重的,是會員單位或會員個人的,予以除名,同時在媒體、網站和會刊上公告;
七、 建議企業給予違規違約個人處罰;
八、 建議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違規違約企業或個人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行規行約〉在會員大會正式通過並實施後,經自願與本會簽訂遵守本〈行規行約〉書面約定的,中國城鄉規劃建設協會將為簽約會員實行提醒式服務。
第三十四條 〈中國城鄉規劃建設行規行約〉由中國城鄉規劃建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中國城鄉規劃建設行規行約〉經中國城鄉建設協會第二屆四次理事會通過後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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