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北京市供熱協會成立於2006年5月18日,現有會員單位160餘家。協會下設秘書處和專家顧問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兩個分支機構。秘書處作為協會理事會辦事機構,下設一辦四部,即:辦公室、《北京供熱》編輯部、企業管理部、技術服務部、法律諮詢服務部。
本會由在北京地區從事供熱運營、科研、設計、教育、諮詢、供熱設施建設、設備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自願組成,並經北京市行業協會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依照法律、法規及本章程開展活動。
本會宗旨是:促進供熱事業發展,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社會、服務政府。
本會業務範圍:
(一)、發揮為會員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促進供熱行業發展。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三)、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
(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五)、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六)、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七)、開展供熱節能減排活動和熱計量技術服務;組織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活動。
(八)、宣傳推廣供熱企業經營管理經驗。
(九)、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
(十)、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北京供熱》會刊和《北京市供熱協會》網站。
(十一)、開展國內外同行業交流與合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交易會等。
(十二)、依法或經授權開展活動。
北京市供熱協會成立四年來,堅持依照法律、法規及《北京市供熱協會章程》開展活動。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加強社會建設實施綱要》和《關於加快推進社會組織改革與發展的意見》;貫徹市民政局《北京市社會團體規範化建設的指導意見》,不斷加強自身規範化建設,努力履行行業協會的職能;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導下,在全體會員單位的大力支持下,堅持“促進供熱事業發展,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社會、服務政府”的宗旨,努力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
按照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加強社會建設實施綱要》要求,協會以“法人地位明確、治理結構完善,籌資渠道穩定,制約機制健全,管理運行規範”為標準,健全組織機構;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加強對人、財、物的規範管理,不斷加強自身規範化建設。
協會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北京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加強社會建設實施綱要》等檔案精神,切實加強自身規範化建設,同心協力、積極進取,更加努力地為會員、行業、社會和政府做好服務工作,不斷推進供熱行業進步,促進供熱事業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市供熱協會”。
第二條 本會由在北京地區從事供熱運營、科研、設計、教育、諮詢、供熱設施建設、設備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自願組成,並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依照法律、法規及本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宗旨是:促進供熱事業發展,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社會、服務政府。
第六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會辦公住所設在北京市豐臺區右安門外大街翠林小區三里九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促進供熱行業發展。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三)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
(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五)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六)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七)開展供熱節能減排活動和熱計量技術服務;組織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活動。
(八)宣傳推廣供熱企業經營管理經驗。
(九)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
(十)依照有關規定創辦會刊和網站。
(十一)開展國內外同行業交流與合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交易會等。
(十二)依法或經授權開展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原則上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與管理人員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可為會員、理事;也可聘為顧問、名譽理事。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秘書處負責資格審查;
(三)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本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履行義務、不按期交納會費,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費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必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通過會員大會行使權利、實現意願,對本會事務進行管理。(會員數量較多時可設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經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其主要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成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任期與會員大會的屆期一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二)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三)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五)組織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成員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任期與會員大會的屆期一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二)、(三)、(四)規定的職權和履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依照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開展工作;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和專業知識;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須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逐步實行差額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其主要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檔案;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代表法人履行責任和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理事之外的堅持原則,辦事公正,懂得法律和財會知識的三名(或五名)會員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代表會員大會行使監督職能,任期與會員大會屆期一致,其主要職責: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對本會會員執行本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檢查本會財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長由監事會民主選舉產生,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應為專職,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實行聘任制,其主要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受本會法定代表人委託聘用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依法簽定勞動契約;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
第三十二條 本會依法成立的實體機構,應當依照法律和本會章程的規定開展業務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有關規定,在符合條件時,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充分發揮黨的基層組織的監督保障作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勞動契約制度,保障本會和專職工作人員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開展業務活動的收入;
(三)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的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制定《北京市供熱協會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和財務核算制度,設立專職的財務人員,並對所屬分支機構的財務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和使用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按有關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會資產。
第六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終止時,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註銷登記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註銷登記申請書並報北京市民政局。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按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北京市民政局準予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會制定和修改章程必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北京市民政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