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協會組織機構代碼:50000304-8,登記號:社證字第4058號。
前身為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委員會,成立於1979年10月。1991年7月經民政部社團管理司審查後,批准以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名義註冊登記。
經過30多年的發展,本協會已成為在國內工程建設標準化領域具有重要影響的從事標準制修訂、標準化學術研究、宣貫培訓、技術諮詢、編輯出版、信息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業務的專業性社會團體。已同許多國際、地區和國家的標準化組織建立了合作關係,在國際上有一定的影響力。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服務為宗旨,聯合工程建設領域各方面力量,團結和組織全國標準化工作者,積極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活動,反映會員訴求,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化科學技術水平和標準化工作者的素質,促進工程建設標準化事業的健康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業務範圍
(一)宣傳普及工程建設標準化知識;
(二)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組織制訂工程建設推薦性國家標準,組織開展工程建設產品合格評定和推薦
(三)組織制定和管理工程建設協會標準;
(四)組織會員參與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訂、審查、宣貫及有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五)接受委託,協助企業編制企業標準;
(六)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學術活動;
(七)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培訓;
(八)編輯出版本協會會刊《工程建設標準化》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化的書籍、資料;
(九)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服務,包括工程建設標準化技術諮詢、項目論證和成果評價。
(十)發展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相關民間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的國際合作和交流,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十一)維護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者的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其意見和要求;
(十二)為業務主管部門提供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和政策建議。
組織結構
理事成員
本協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現為第七屆理事會。第七屆理事會共有理事333人,常務理事120人。第七屆理事會的領導人員如下:
顧 問:徐義屏 袁 紐 王德言
理事長:王德樓
副理事長:焦占拴 黃 強 孫 英 穆祥純 榮世立 米 隆
劉志明 張勁泉 孫子宇 岳清瑞 徐 建 蔣 遠
周澤平 李國強 王存貴 李 錚 楊仕超
秘書長:焦占拴(兼)
副秘書長:蔡成軍 國中河
機構職責
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技術標準部、教育培訓部、諮詢服務部、期刊編輯部。協會還設有工作機構——學術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以及控股經濟實體——北京中建標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等。
協會現有分支機構46個,包括專業委員會36個,分會10個。分支機構的任務是:在相關的專業或行業範圍內,具體開展本協會的各項業務工作,並發展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辦公室
1.負責起草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及協會公文;
2.負責協會人事、勞資、福利管理工作;
3.負責協會財務管理工作,編制、執行協會各類經費預算和年終決算;
4.負責協會文書檔案管理和協會印章管理;
5.負責協會會議的籌備及會務工作;
6.負責協會會員會籍管理及分支機構的建設和組織管理;
7.負責協會外事工作;
8.負責協會黨務、工會等日常事務工作;
9.負責協會領導交辦的具體工作。
二、技術標準部
1.負責協會標準的計畫編制,組織協會標準的制訂、修訂、審查和報批;
2.負責協會標準的管理、解釋和協調;
3.負責協會標準的出版發行;
4.研究制定標準編制的相關管理制度;
5.參與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編制及相關活動;
6.接受委託,負責組織工程建設標準的編輯、審查工作;
7.指導分支機構開展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三、教育培訓部
1.負責培訓計畫的編制、報批及組織實施工作;
2.負責工程建設標準的宣貫培訓;
3.負責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職業教育、技術培訓、學術交流和論壇;
4.負責建設領域執業資格考試及繼續教育相關內容的培訓;
5.組織編制相關的培訓教材、技術手冊和學術交流成果彙編;
6.聯繫和指導分支機構的宣貫培訓工作;
7.指導監督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培訓中心的工作。
四、諮詢服務部
1.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標準的技術諮詢和學術交流;
2.組織開展建設產品合格評定和優質產品推薦;
3.負責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的推廣套用和論證;
4.推進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服務;
5.組織開展國際標準化活動的學習、交流與合作;
6.聯繫和指導分支機構開展技術諮詢服務。
五、期刊編輯部
1.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期刊的徵文、組稿和編輯;
2.負責期刊的征訂和出版發行;
3.負責辦理期刊的年檢和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審核;
4.組織開展廣告業務;
5.宣傳工程建設標準化活動。
組織章程
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簡稱中國建設標協)。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縮寫CECS)。
第二條 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從事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從事工程建設標準化活動的專業性協會。本協會經建設部同意成立,民政部批准登記,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服務為宗旨,反映標準化工作者的訴求,規範會員自律行為,團結和組織全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者,積極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活動,促進工程建設標準化事業的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建設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宣傳普及工程建設標準化知識; 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組織制訂工程建設推薦性國家標準; 組組織制定和管理工程建設協會標準; 組織會員參與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訂、審查、宣貫及有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接受委託,協助企業編制企業標準; 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學術活動; 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培訓; 編輯出版本協會會刊《工程建設標準化》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化的書籍、資料; 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服務,包括工程建設標準化技術諮詢、項目論證和成果鑑定,工程建設產品合格評定和推薦等。 發展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相關民間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的國際合作和交流,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興辦與工程建設標準化有關的經濟實體,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維護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者的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其意見和要求; 為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提供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和政策建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
從事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技術水平或管理經驗,對工程建設標準化學術研究及標準制訂和實施有一定貢獻者。 單位會員:
各級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組織和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有關單位。 團體會員:
從事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地方性社會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協會章程; 單位或個人自願提出申請; 在本領域具有影響力; 積極參與本協會工作; 熱心支持工程建設標準化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可直接向本協會分支機構或本協會申請;單位會員可直接向本協會或本協會分支機構申請;團體會員可直接向本協會申請。 個人會員經本協會理事會授權分支機構批准,並報本協會秘書處備案;單位會員、團體會員經本協會理事會批准; 由本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有權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受優惠待遇; 優先獲得本協會的信息及編輯出版的書刊和文獻資料;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積極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積極參加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研究問題、撰寫文章、提出建議;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依照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團體會員應與本協會保持日常聯繫;單位會員應與相應的分支機構保持日常聯繫;個人會員應與有關的分支機構保持日常聯繫。
第十三條 本協會會員申請退會應經相應分支機構同意後,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凡觸犯刑律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由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終止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會的職責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工作機構;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確認理事或常務理事的變更;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按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比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根據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活動的需要,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定分支機構和工作機構。本協會分支機構分為專業委員會和分會。分支機構、工作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熱心本協會工作。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利:
主持本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是:
會員會費; 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損贈; 政府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第六條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所規定的任務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26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