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北京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成立於1981年,是北京市從事對外民間友好工作的人民團體,是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的團體會員。其宗旨是增進北京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促進相互間的交流與合作,積極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民間對外友好工作,為建設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而努力。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北京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成立於1981年,是北京市從事對外民間友好工作的人民團體,是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的團體會員。其宗旨是增進北京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促進相互間的交流與合作,積極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民間對外友好工作,為建設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而努力。目前已與世界上40多個國家的100多個民間組織建立了聯繫。 北京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同各國首都及其他城市和地區的友好組織、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建立並發展友好合作關係,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首都日益擴大的國際交往服務;促進民間對外經濟、貿易合作,推動國內外的人才交流,為首都的經濟建設服務;舉辦文化、體育、教育、科技等領域的國際民間交流活動,注重開展青少年之間的國際交往,派出和接待民間團體和各界人士進行友好訪問,舉辦各種形式的演出和展覽,開展民間對外交流,為把首都建設成為繁榮、文明、和諧、宜居的首善之區服務。
北京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第六屆理事會於2008年5月召開,任期五年。本會邀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由社會各界推舉的130多位理事涵蓋了北京市各個行業。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簡稱北京市對外友協或市友協。英文譯名為BEIJING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 , 簡稱 BPAFFC。
第二條 本會是北京市的人民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增進北京市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促進相互間的交流與合作,積極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民間對外友好工作,為建設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而努力。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同各國首都及其他城市和地區的友好組織、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建立並發展友好合作關係,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首都日益擴大的國際交往服務。
第五條 促進民間對外經濟、貿易合作,推動國內外的人才交流,為首都的經濟建設服務。
第六條 舉辦文化、體育、教育、科技等領域的國際民間交流活動,注重開展青少年之間的國際交往,派出和接待民間團體和各界人士進行友好訪問,舉辦各種形式的演出和展覽,開展民間對外交流,為把首都建設成為繁榮、文明、和諧、宜居的首善之區服務。
第七條 完成北京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八條 開展其他有關北京市人民同各國人民及友好組織的交流工作。
第三章 理 事
第九條 本會理事會由團體理事和特邀理事組成。
第十條 團體理事由單位推舉代表擔任,如代表的工作崗位發生變動,由其繼任者擔任。
第十一條 特邀理事由社會各界熱心於民間對外友好工作的人士擔任。
第十二條 本會設立名譽理事稱號,授予對北京市民間對外友好交流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友好人士。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應遵守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民間對外交流活動,並享有本會提供的在國際交往方面的服務。
第四章 機 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五條 本會邀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十七條 全體理事會的職權:
(一)審議本會工作報告;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常務會議。常務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全體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邀請名譽會長;
(二) 決定個別組成人員和理事的調整;
(三) 決定授予名譽理事稱號;
(四) 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和建立必要的辦事機構;
(五) 確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六) 根據需要決定召集全體理事會議;
(七)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常務會議所決定的事項,需向全體理事通報。
第十九條 常務會議駐會成員和副秘書長組成辦公會議,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條 本會支持區、縣建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與本會共同開展對外友好交流工作。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社會各界捐助;
(二)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
(三)政府資助。
第六章 會 徽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徽由天壇祈年殿、和平鴿、握手的“心”形圖案和“北京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BPAFFC”或英文譯名全稱組成。
第二十三條 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和紀念品上印製,也可以製成徽章佩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全體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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