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行業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暫行辦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北京市交通行業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轉發《北京市交通行業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職成廳函[201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2011年,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聯合制定並下發了《北京市交通行業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為發揮北京教育和科技資源優勢,創新校企合作模式,深化北京交通行業職業院校與企業的合作,促進北京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做出了有益嘗試,奠定了制度基礎。
為進一步促進我國職業教育發展,推進各地按照教育規劃綱要關於“調動行業企業的積極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的辦學機制”的要求,推進體制機制創新,以制度建設固化改革成果,現將《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借鑑,結合實際情況,明確思路、積極探索、創新舉措、勇於實踐,部署推動本地區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工作。
附屬檔案:北京市交通行業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暫行辦法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屬檔案:

北京市交通行業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首都教育資源和科技資源優勢,創新校企合作模式,進一步深化和促進本市交通行業職業教育院校與企業的合作,培養適應首都交通事業發展的職業人才,加快構建北京現代交通職業教育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交通行業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是指交通類職業院校與企業在技能型專門人才培養與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科技創新與技術服務、資源共享與共同發展等方面開展的合作。
第三條 本市交通行業職業教育辦學實行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與職業院校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機制。校企合作應當遵循自願協商、優勢互補、利益共享的原則,堅持以需求和就業為導向,實現生產(運營)、教學、科研相結合,產業鏈和教育鏈、產品鏈和教學鏈的深度融合。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交通行業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工作,統籌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學改革、師資培養、實訓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督導評估等工作,協調市發展改革、財政、人力社保等部門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規劃計畫、資源配置、經費保障等給予政策支持。
第五條 本市鼓勵交通類職業院校擴大招生自主權,試行彈性學制,按照需求調整完善專業設定與課程內容,加強校企人才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 本市實施交通行業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會商機制,會商機制辦公室設在北京交通職業教育集團。北京交通職業教育集團內的職業院校、企業等成員單位應發揮帶動和示範作用,探索集團化辦學模式,企業在實施中長期人才發展戰略的過程中與職業院校建立緊密聯繫、高度融合的合作關係,確保政府投入的職業教育資源轉化為首都交通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七條 本市交通行業協會(學會)應充分發揮資源、技術、信息等優勢以及溝通、協調作用,引導企業與交通類職業院校開展校企合作。
第八條 交通類職業院校應針對企業實際用人需求,積極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建立專兼職結合的師資隊伍,完善實訓基地,參與企業職工培訓與繼續教育,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第九條 本市鼓勵交通行業企業與職業院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企業可採取設立獎學金,冠名品牌班,訂單式培養,與職業院校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合作建設實驗室或生產車間,合作興辦技術創新機構,合作組建職業教育實體或其他形式的產學研聯合體等方式開展校企合作。
第十條 交通類職業院校應加強對合作企業的調研,了解合作企業用人需求,按照企業崗位工作標準所要求的知識、技能和職業素養,制定技能型專門人才培養方案。
第十一條 交通類職業院校應按照合作企業崗位工作標準及技術要求,調整完善專業設定、改革教學方式方法,定製課程標準,開發教學及培訓課程,編寫教材並形成教學內容更新機制。
第十二條 交通類職業院校應提高專業教師的業務水平和教學能力,聘請行業專家和企業的管理、技術骨幹擔任兼職教師,建立專兼職師資庫。
第十三條 交通類職業院校應建立學生和教師到企業實習、實踐制度,安排在校學生到企業參加實習,安排專業教師到企業實踐。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要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支持交通類職業院校申請國家、本市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項目。職業教育實訓基地應按照真實工作環境進行設計、搭建,為學生創建真實的崗位訓練、職場氛圍。
第十五條 交通類職業院校實行“雙證書”制,導入職業技能鑑定標準,實現專業課程內容與職業技能鑑定標準對接,並向合作企業優先推薦畢業生。
第十六條 鼓勵交通類職業院校面向企業開展職業資格等級晉升培訓,提升套用型管理及技術職業人才的職業資格等級。
第十七條 鼓勵交通類職業院校參與企業的技術改造、產品研發和科技攻關等項目,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第十八條 鼓勵、引導市屬交通企業和交通行業其他企業與交通類職業院校開展校企合作。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應與合作院校簽訂校企合作協定,向合作院校提供人才發展規劃、用人需求信息、崗位工作標準、職業培訓要求等,參與合作院校技能型專門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專業設定、課程開發和教材編寫等工作。
第十九條 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應支持合作院校師資隊伍建設,選派管理、技術骨幹到合作院校擔任兼職教師,有計畫地提供實踐崗位,接受合作院校教師進入企業實踐。
第二十條 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應支持合作院校實訓基地建設,參與實訓基地的設計、論證,並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採取與交通類職業院校合作的方式,對本單位套用技術與管理崗位人員開展在職培訓及繼續教育。
第二十二條 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應接受合作院校學生頂崗實習,免收實習費並給予適當的實習補貼。本市在交通類職業院校推行“導師制”,聘請有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技術人員作為實踐導師,參與學生頂崗實習的輔導與管理工作,有關聘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市逐步在交通類職業院校建立“工程師工作站”、“技師工作站”,以合作企業工程師、技師為主,依託職業院校教育資源,解決企業技術難題、進行技術創新。
第二十四條 校企合作雙方應對合作項目建立考核、評價體系,共同制定考核標準,對人才培養及在職培訓質量進行考核。
第二十五條 本市逐步建立交通行業企業與交通類職業院校共同研發機制,結合企業技術革新改造、產品升級換代等過程中的實際問題,校企共同申請科研立項,開展套用型技術與管理科研成果的轉化研究,向行業推廣研究成果。
第二十六條 本市逐步建立並完善交通行業新興崗位、工種的技術標準、職業培訓標準,交通類職業院校與企業應共同開設新專業、開發培訓課程和教材。
第二十七條 本市交通行業推行集團化辦學模式下的職業教育改革創新,在北京交通職業教育集團內搭建人才需求信息平台、師資互動平台、實訓基地共享平台、職業培訓與技能鑑定平台、交通套用型技術與管理研發推廣平台,適應交通行業發展要求。
第二十八條 交通類職業院校應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率先在城市軌道交通、汽車套用技術等專業建立一級至五級職業教育分級標準,採取校企合作的方式逐步開展交通職業教育分級制改革試驗。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開展交通行業新興職業、崗位的職業技能鑑定培訓工作,促進本市交通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第三十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交通行業企業與交通類職業院校的校企合作。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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