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

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是 為維護良好的學術道德,規範基本學術行為,監督並懲處各類學術失范行為,確保研究生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北京大學相關規定,特制定的暫行規定。

2007 年1月 11日第637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北京大學研究生,包括在職攻讀專業學位人員、同等學力申請學位人員、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員以及在讀期間存在學術失范行為的已離校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學術規範要求

第三條 學術規範是保障學術研究活動正常有序進行的一系列規則、制度和行為準則的總稱,包括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以及學科專業共同遵守的科學研究、論文寫作、學術引文、學術評價等諸多方面的規範。研究生在各項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必須遵守學術規範的最基本要求,包括:

(一)充分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和智慧財產權,引證他人研究成果須實事求是。

(二)嚴格遵守相關專業領域的基本寫作、引文和注釋規範。

(三)承擔學位論文和其他學術著作發表的相應責任。成果發表時,具實署名;合作成果發表時應徵得合作者的同意。

(四)遵守實驗室的相關規章制度,規範操作,規範使用實驗器材和原料。

(五)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六)學術界公認的其他學術規範。

第四條 研究生不得發生有違學術規範的行為,包括:

(一) 編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引用資料及調查結果。

(二)以不正當手段將他人作品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據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註明等抄襲、剽竊行為。

(三)由他人代寫或代替他人撰寫學位論文或學術論文,提供虛假論文發表證明,編造學術經歷,向研究資助人謊報研究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

(四)發表論文時未如實署名,或發表時未徵得合作者同意。

(五)採取偽造或塗改等手段製作推薦信、鑑定意見、評閱意見、成績單等有關個人學術情況的證明材料;採用不正當手段干預並影響學業成績與各種獎勵的評定,干預論文評閱或答辯等。

(六)違反實驗操作規定,故意損壞實驗器材或原料,或私自將危險性實驗用品帶出實驗室等違反實驗安全的行為。

(七) 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將保密事項對外泄露。

(八) 其他偏離學術規範要求的行為。

第三章 對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處理

第五條 研究生如發生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一經查實,並視情節、後果及本人態度,可分別給予學業處理或紀律處分。

(一)學業處理包括延緩答辯、允許自動退學、予以退學或取消學位申請資格等。

(二)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

(三)已結束學業並離校後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一經查實,撤消其當時所獲得的相關獎勵、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四章 調查機構與程式

第六條 研究生培養辦公室負責受理對研究生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舉報或投訴,研究生院院務會決定是否正式開展調查。

第七條 對決定正式展開調查的舉報或投訴,由研究生院委託相關學院(系、所、中心)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相關學院根據需要組織不少於3人的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對學術失范行為的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可以變更,也可邀請校外專家參與。但與舉報或投訴有關聯的研究生指導教師不得參與工作小組。

第八條 工作小組調查完畢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相關學院(系、所、中心)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工作小組的調查報告提出初步的書面處理建議送交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研究生院審核後根據相關規定提出處理報告,報校長會議或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正式處理決定。

第九條 調查結論和處理決定應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書面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之內進行複議並將結論通知當事人。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或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條 所有相關參與人員有責任對調查資料進行保密,以保證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名譽和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第十一條 各學院(系、所、中心)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根據本學科專業情況制定相應的詳細規定,報研究生培養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經 2007 年1月 11日第637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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