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研究生教育過程中的激勵機制,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全面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二條 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的目的是:
1.改進和完善研究生獎助辦法,促進公平競爭,增強研究生從事學習和科學研究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2.確保研究生的培養有項目支持和經費保證;
3.統籌使用各方面資源,建立促進研究生創新和提高經費使用效率的激勵機制;
4.建立科學合理的研究生招生計畫的分配機制,促進學科結構的調整和最佳化,促進研究生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二、招生計畫與導師資助
第三條 研究生招生計畫分為基本招生計畫和調控招生計畫兩部分。基本招生計畫用於落實基本培養任務;調控招生計畫用於支持重點人才、重大項目和重點發展學科,鼓勵有條件的專業爭取國家重大課題和經費。
使用基本招生計畫招收研究生的導師,一般應為研究生提供一定比例的資助。使用調控招生計畫招生研究生的導師,一般應為研究生提供學業獎學金和助研崗位。
第四條 研究生招生計畫的制定與學校、院系和導師提供的科研資助掛鈎。學校根據學科和專業特點,以及導師承擔的科研課題和經費情況,向院系下達研究生招生計畫。導師根據自己的科研經費和所能提供的資助情況,向院系申請研究生招生名額。發布研究生招生簡章時,應及時向社會公布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和助研、助教、助管崗位的名額、標準及比例。
三、研究生獎助體系
第五條 學校統籌國家撥款、學校專項經費、院系配套經費、導師資助經費、社會捐贈等,設立“北京大學研究生獎助金”。通過獎學金、助學金的評定和分配,形成研究生獎助機制。
第六條 研究生獲得獎學金和助學金的資格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獎學金主要授予在思想品德、學術研究等方面表現優秀的研究生。獎學金不得以平均或變相平均的方式發放。
第八條 獎學金分為學業獎學金和專項獎學金。學業獎學金主要用於資助研究生在學期間的培養費和部分生活費。學業獎學金按不同比例、不同等級設定標準。學校、院系和導師應積極籌措經費,不斷提高學業獎學金的獎勵標準和擴大研究生獎學金的獲獎範圍。
第九條 專項獎學金包括社會各界以及各院系設立的獎項,用於獎勵在社會活動、學術論文、學習成績、科技成果等方面獲得突出成績的研究生。專項獎學金按設獎單位設定的獎項級別和標準執行。學校、院系應統籌學業獎學金和專項獎學金的評定與使用。
第十條 北京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按照《北京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試行辦法》執行。專項獎學金按照設獎單位的規定和要求進行評定。
第十一條 直博生通過資格考試後的下一學年度享受博士生的獎學金待遇;碩博連讀生在註冊成博士生之前享受碩士生的獎學金待遇,之後享受博士生的獎學金待遇。
第十二條 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的年限不超過培養方案規定的基本學習年限。
第十三條 對獲得學業獎學金資助的研究生,應明確其基本權利和義務,評定結果應予以公示。學業獎學金所含學費部分,由學校財務部直接沖抵。
第十四條 助學金是研究生通過兼做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獲得一定的崗位酬金。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崗位的管理辦法參照校發[2002]258、259、260號檔案《北京大學關於設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崗位及實行崗位津貼制度的實施辦法》、《北京大學研究生助教崗位的設定與申請管理辦法》以及《北京大學研究生助研崗位的設定與申請管理辦法》等檔案執行。
第十五條 直博生通過資格考試後的下一學年度按博士生的助學金標準發放;碩博連讀生在註冊成博士生之前按碩士生的助學金標準發放,之後按博士生的助學金標準發放。
第十六條 研究生獲得助教、助研、助管崗位和津貼的年限不超過培養方案規定的基本學習年限。
第十七條 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崗位須由設崗單位和導師提前提出設崗需求,崗位的聘用過程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經濟困難的研究生。
第十八條 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等“三助”崗位的用人單位須與受聘研究生簽訂《北京大學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聘用協定書》,負責崗前培訓。助學金由財務部按月發放到研究生個人銀行帳戶。
四、管理機構及運行
第十九條 學校成立北京大學研究生獎助委員會,北京大學獎助委員會由學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導師代表等組成。獎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審定對研究生進行獎助的政策、規則、方案,協調和解決辦法實施中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條 北京大學研究生獎助辦公室是北京大學研究生獎助委員會下設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執行委員會的決定,按政策和規則具體負責研究生的獎助管理工作。北京大學研究生獎助辦公室掛靠研究生院。
第二十一條 院系設立獎助工作領導小組和研究生獎助辦公室,以院係為基礎形成學校和院系兩級運作體系。院系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系主任)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或副主任)任組長,成員應由學位分委員會的委員和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擔任,一般應由5-7人組成。負責對本單位有關獎助金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同時根據學校獎助金的評定辦法評定本單位獎助金。院系研究生獎助辦公室在獎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獎助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獎助金的設立和管理應公正、透明,杜絕不正之風。
五、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2006年6月20日第616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從2007級研究生新生開始試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包括外國留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在內的全日制普通研究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大學研究生獎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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