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教學〔2006〕6號
詳情
為做好2006年全國研究生錄取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將招生工作重心轉移到更加注重提高質量上來,切實將保證質量放在首位。
(二)繼續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的原則,同時統籌兼顧,積極促進不同地區研究生教育的協調發展,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和生源結構。
(三)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和規範複試工作,提高複試質量,探索建立不拘一格選拔優秀拔尖人才的機制。
(四)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規定,嚴肅招生紀律,堅持公平、公正,維護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譽和國家研究生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制度的公信力。
二、關於碩士研究生考生複試
複試工作是保證生源質量的關鍵環節。各招生單位必須對擬錄取的考生進行複試。為加強和規範複試工作,我部印發了《教育部關於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複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各招生單位應據此制定明確的複試辦法和要求,加強質量意識,提高複試工作水平。
複試前,招生單位應對考生學歷證書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再次審查,對不符合教育部規定者,不予複試。
(一)2006年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的考生進入複試的基本分數要求見附屬檔案l。
“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考生進入複試的基本分數要求為:1.總分不低於240分且單科不低於25分。2.對於某些專業,招生單位如認為有必要,可適當放寬單科要求或不作單科要求,但總分不得低於255分。
各招生單位(教育部規定的34所自主確定複試分數線的學校除外,以下簡稱34所自劃線學校)在不低於上述基本分數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報考本單位的考生情況和學科培養要求,自主確定本單位考生進入複試分數要求。
(二)北京大學等34所自劃線學校(名單見附屬檔案2)繼續進行自主確定考生進入複試分數要求的試點,原則上不搞破格複試。
(三)關於參加單獨考試考生的複試
考生參加複試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學校依據教育部有關政策在保證生源質量的前提下自行確定。
(四)關於同等學力考生的複試
各招生單位對符合進入複試基本要求的同等學力考生,複試時須加試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幹課程。其中筆試科目不少於兩門。
對參加“MBA聯考”和“法律碩士聯考”的同等學力考生的複試要求和辦法,由各招生單位自行確定。
(五)關於少數民族地區及少數民族考生的複試
少數民族地區僅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見附屬檔案3)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區域。
少數民族考生身份以報考時查驗的身份證為準,網報信息中民族欄應與身份證民族項填寫一致,錄取時不得更改。
(六)享受二、三區定向或委培分數政策的在職考生戶籍應在定向或委培單位所在地區。
(七)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志願者報考碩士研究生享受優惠政策的通知》(教學廳〔2004〕18號)精神,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並完成服務期、考核合格的志願者(名單已在上公布),符合報考條件,在服務期滿後三年內報考碩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試總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條件下招生單位優先錄取。考生在複試時須出具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項目管理辦公室統一製作頒發的《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志願服務證》、《志願服務鑑定書》和服務單位證明。
(八)關於統考(聯考)線下生的複試
對初試成績略低於進入複試的基本分數要求,但在本專業考生中相對成績名列前茅的部分考生或具有科研創新等特殊才能的考生,招生單位可允許其破格參加複試,但必須保證質量,同時應優先考慮基礎學科、艱苦專業以及國家急需但又難以完成國家招生計畫的學科專業。
(九)在複試中,應對考生進行外語聽力和口語的測試,測試成績(含“小語種”聽力成績)計入複試成績,具體辦法由招生單位自定。
(十)在複試中,招生單位要參考考生在高校期間的學習成績、科研活動以及工作業績。同時,招生單位必須考核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現。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錄取。
(十一)招生單位認為需進一步考查時,可對考生再次進行複試。
三、關於碩士研究生考生錄取
(一)凡符合報名條件、達到進入複試基本要求的考生和按規定程式參加複試的線下考生,複試合格並通過全國省級招辦聯合辦公會檢查的,學校可予以錄取。
(二)關於調劑錄取的要求
考生第一志願報考單位所在地區(指附屬檔案1中的一、二、三區)以下簡稱“調出地區”;考生擬調入的單位所在地區以下簡稱“調入地區”;考生第一志願報考專業以下簡稱“調出專業”;考生擬調入的專業以下簡稱“調入專業”;照顧專業指體育學[0403]、藝術學[0504]、中醫學[1005]及附屬檔案l中列出的工學門類中的11個一級學科。
考生調劑錄取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考生調出專業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該專業在調入地區的進入複試的基本分數要求(照顧專業調劑按“2”和“3”要求進行)。同時,調入專業與調出專業必須是統考科目基本相同的同一或相近專業(全國統考的四類數學及招生單位的理學自命數學均可視為基本相同的統考科目)。
2.第一志願報考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出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調入地區的該照顧專業所在門類的進入複試的基本分數要求。
3.第一志願報考非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入照顧專業,必須符合調入地區對應的調出專業學科門類的基本要求。
4.第一志願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的考生不得調劑到“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以外錄取。第一志願未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的統考考生,凡符合“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報考條件和分數條件的可調劑為“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考生,考生需到教育廳民教處(高教處)補辦報考條件審核手續。
5.“MBA聯考”、“法律碩士聯考”中未被本專業錄取的上線考生不得轉至其它學科專業錄取,其它學科專業的單考生、統考生也不得轉至這兩個專業錄取。
6.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不得調劑。
7.教育部批准的示範性軟體學院學歷教育研究生招生專業代碼為‘081280’,該專業與工學門類其他學科專業執行同樣的複試、調劑及錄取政策。這部分學生入學時戶口問題按學校招收的學歷教育研究生的規定辦理,學業結束時符合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研究生畢業證書,按學歷教育研究生就業程式辦理就業手續。
8.北京大學等34所自劃線學校,繼續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部分高校進行自主確定研究生入學考試複試分數線試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3〕3號)的規定,按照自主確定的複試分數線和國家統一的調劑原則,確定本校內專業調劑要求。考生調劑到校外和接收校外調劑生執行全國統一的調劑規定。
9.調劑工作由招生單位研招辦歸口管理並統一辦理相關手續。考生調出單位應根據考生的調劑申請和接收單位的接收函向考生調入單位寄送考生試卷,考生本人不得攜帶試卷。具體程式按《2006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教學司〔2005〕25號)執行。
接收調劑生辦法由招生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自行確定,並報省級招辦備案。
為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便於招生單位後期管理和檢查,教育部開發研製了“碩士研究生調劑複試服務系統”。今後,考生調劑複試工作將均通過該系統,因此,今年各招生單位應積極利用該系統為考生調劑提供服務,為改進和完善該系統進行必要的實際運用。具體要求和使用方法請上網瀏覽有關幫助檔案。
(三)錄取人數的確定
各招生單位要堅決維護招生政策和招生計畫的嚴肅性。錄取人數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碩士生招生規模。其中:
1.錄取複試合格的統考線下生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自劃線的學校除外)招生規模的3%。在最大限度調劑外校考生後,仍達不到國家計畫數的單位,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經省級招辦同意,可在3%之外再適當錄取一些複試合格的線下生,但原則上不超過國家計畫數。
“MBA聯考”、“法律碩士聯考”錄取複試合格的線下生人數每校(不含34所自劃線的學校)一般不超過5名。
為保證新生質量,促進上線考生的調劑錄取,對招生單位擬超過規定比例錄取複試合格線下生的,各省級招辦審批時應從嚴掌握,審批辦法由省級招辦自行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不含34所自劃線的學校和軍隊系統招生單位)錄取複試合格的線下生總數擬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所有招收碩士生單位(不含34所自劃線的學校和軍隊系統招生單位)的碩士生招生規模總數3%的,省級招辦須於5月10日前報我部審批。
2.錄取單考生人數不得超過我部下達的限額。
3.擬保留入學資格的考生均納入招生單位今年的招生規模。
(四)關於碩士研究生招生計畫調整問題
省級招辦根據地處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單位完成招生規模的情況和招生單位要求調整招生規模的申請,在地處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所有招生單位的招生規模內提出調整意見,於5月10日前報我部審批,逾期不再受理,審批前不得自行調整。
(五)關於強軍計畫
強軍計畫的錄取原則是:積極努力,實事求是,在不影響培養質量的前提下,儘可能完成計畫。未招滿的強軍計畫不得挪用,由教育部統一安排。
(六)關於為農村中學培養教育碩士師資計畫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切實提高師資特別是農村師資水平”精神,切實解決農村教師匱乏、結構性失衡和整體素質偏低問題,加強農村中學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均衡發展,2006年繼續開展為農村中學培養教育碩士師資工作,具體工作按《教育部辦公廳做好2006年為農村學校培養教育碩士師資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6〕2號)執行。
2005年推薦選拔的農村教育碩士生將於今年入校學習,所需招生計畫已在2006年有關高校招生總規模中單列〔見《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下達2006年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通知》(教發〔2006〕1號)〕。為農村教育碩士生單列的招生計畫不得挪用,未使用的計畫作廢。
(七)關於保留入學資格問題
今年被錄取的考生,無論是應屆本科畢業生還是非應屆本科畢業生,均可提出保留入學資格l至2年後再入校學習的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為其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名單也須經全國省級招生辦公室聯合辦公會檢查通過。
(八)關於MBA異地教學點問題
工商管理碩士(MBA)專業原則上只在本地設立教學點,如需設立MBA異地教學點,必須經教育部批准,未經教育部批准的MBA異地教學點不得招生。
四、關於碩士研究生錄取工作檢查
今年錄取檢查工作仍將採取遠程網上輔助檢查和全國省級招生辦公室聯合辦公會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檢查內容是各招生單位執行招生計畫和各項招生政策的情況。對不符合有關招生政策規定的擬錄取考生,將取消其錄取資格,招生單位亦不再進行補錄。
五、關於博士研究生考生錄取
各招生單位的博士生錄取工作要以提高質量為核心。各招生單位應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逐步完善複試、錄取辦法和程式,並嚴格按照複試、錄取辦法和程式進行複試和錄取。各招生單位錄取總數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今年春季和秋季入學的學生均納入2006年的招生規模。為保證公平、公正,招生單位不得錄取未參加本年度、本單位公開招考入學考試的考生,不得將本單位考生的報名考試材料轉到其他招生單位;未在教育部統一的網上博士專業目錄中公布的專業不得招生;採取“直接攻博”招生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必須按我部有關規定進行招生。錄取過程中確需進行規模調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級招辦將調整意見匯總後於5月15日前報我部審批,逾期不再受理,審批前不得自行調整。
各招生單位須在6月30日前到省級招辦辦理本年度的錄取手續,省級招辦應抽檢招生單位博士生報考資料及試卷,以監督招生錄取工作。錄取名單及有關資料庫檔案應於7月15日前報所在地的省級招辦。各省級招辦將經審核通過的各博士生招生單位的錄取名單及資料庫檔案匯總後,於7月20日前上報我部。
六、關於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錄取工作
各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單位要嚴格按照我部的有關規定和時間進度開展工作,注意維護內地(祖國大陸)研究生教育的聲譽。設研究生院的高校在錄取時應堅持保證質量、適當照顧的原則;其他高校在考生符合基本入學要求的前提下,應儘可能多地錄取。各招生單位應將錄取名單及資料庫檔案按規定的格式於6月15日前報送我部(同時抄報省級招辦),設教育部獎學金的學校將考生申請獎學金的情況和學校的意見一併報送我部。
七、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嚴肅紀律
各級招生管理部門及研究生招生單位應加強對招生錄取工作的領導,認真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制定公正、規範的複試、錄取辦法,嚴格按照招生複試錄取程式操作,不得隨意變更。招生單位負責對未錄取考生作必要的解釋和對遺留問題進行處理。
各級招生管理部門和研究生招生單位要堅決抵制亂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風。對違反招生錄取規定、弄虛作假的招生單位,將根據不同情況和性質,進行通報批評和相關處理;對違反招生紀律的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以維護招生紀律的嚴肅性和確保研究生錄取的質量。
附屬檔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