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教師教學工作管理辦法

北京大學教師教學工作管理辦法

《北京大學教師教學工作管理辦法》經1997年9月5日第386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2007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長辦公會討論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校、院系和教師在教學工作中各方應有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加強教學管理,嚴肅教學紀律,保證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對教師教學工作所作的規定,適用於北京大學研究生、本科生、留學生、成人教育等各層次的教學工作。

第二章 基本職責

第三條 人才培養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學校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保障教學投入,制定教學制度並監督執行,實施對教師的培訓,完善激勵制度,使學生受到良好的教育。

第四條 院系是學校所屬教學單位,直接負責教學工作的組織和實施。院系要為教師的教學工作創造條件,同時監督教師履行職責。

第五條 教師是履行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歷史使命。教學工作是教師的基本職責。北京大學所有教師都有承擔教學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教師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和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唯物辯證法和科學發展觀指導教學工作;要用科學的理論武裝學生,正確的思想引導學生,高尚的情操陶冶學生,良好的學風影響學生。

第三章 教師教學工作的聘任

第七條 教師的教學工作,包括課程講授、習題課、實驗課、實習與實踐課、討論課、指導畢業設計和畢業論文、指導學生進行科學研究工作等。

第八條 教師教學工作的聘任由學校和院系負責。學校負責制定教師聘任的制度和辦法,保障教學基本條件,對教學工作的基本規範做出規定,對教師的業務水平進行培訓,完善教師教學的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院系負責教學工作的組織和實施,監督和保證教學質量,修訂和調整教學計畫,確保教學工作的完成。 第九條 教師教學工作的聘任,按《北京大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實施辦法》執行。課程的任課教師一般由院系選聘,主幹基礎課和少數特殊課程的任課教師由校長直接聘任。主幹基礎課、通選課等課程,應選聘業務能力強、教學經驗豐富的教師擔任。

第十條 課程教師分為主持人、主講人和助教。由多位教師共同承擔的課程,院系應指定課程主持人;習題課、實驗課、實習課,除聘請主講教師外,應聘請助教。

第十一條 首次承擔主講任務的教師,應由院系主持在一定範圍內(教研室、院系教學指導委員會、課程建設小組等)進行試講。新開課程須經院系主管教學領導批准,並報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審核。

第四章 任課教師的崗位職責

第十二條 主講教師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根據學生應掌握的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以及課程的重點和難點,合理安排教學環節,選用教材和教學參考書。在保證教學大綱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主講教師可對課程內容作適當調整。當教學方案有較大改動時,須經院系有關領導同意,主要基礎課的調整應報請院系主管教學領導批准。開課教師應在開學第一周向學生公布課程教學方案。

第十三條 研究生導師(或導師組)應認真履行《北京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職責及有關規定》,對所指導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和研究工作做出全面安排,給予指導檢查。

第十四條 習題課教師應隨堂聽課。實驗課教師應事先預習實驗過程。實習、實踐課教師應全程參與實踐過程。教師應安排必要的答疑並認真批改習題作業、實驗報告、實習實踐報告、課程小論文等。

第十五條 課程主持人或主講教師,應組織對課程內容和教學方法進行討論,並隨時了解學生學習情況,聽取學生對課程教學的意見,合理調整教學方法和教學內容。

第十六條 考試是課程教學的重要環節。課程考試工作由課程主持人或主講教師全面負責。考試事項按《北京大學本科考試工作與學術規範條例》執行。

第五章 教師教學紀律

第十七條 教師應按校歷、課表規定的時間上課。授課教師應提前進入教室,作好講課的準備。授課時間應精力集中,認真完成教學任務。

第十八條 教師應按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講授時間安排課程進度,並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授課,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改上課時間、上課地點或請他人代課,須辦理審批手續。學校教務部、研究生院應及時公布各院系的停、調課信息。

(一)教師臨時調整上課時間或地點,須徵得院系同,一般應提前一周做出安排,通知學生,同時說明補課的時間安排。

(二)教師承擔教學任務期間,應安排好相關的學術活動,原則上不允許請假。若有特殊情況需請假者,須填報《北京大學教師請假申請表》,若需請他人代課者,須提交申請報告,由主管院長或系主任審批,按《北京大學教職工考勤辦法》辦理(註:該《辦法》規定:請事假3天以內,科室一級負責人批准;3天以上,經系、處領導批准)。請假超過一個月的須經院系同意,學校人事部批准,同時院系應妥善安排該課程教學工作。

第十九條 課程考試是考察教學效果的重要環節,應嚴格按規定進行。考試試題在開考前應嚴格保密;考試過程中,監考教師應嚴格執行考場紀律;考後任課教師應認真審閱考卷和評定成績,並在考試結束後一周內提交考試成績和相關的分析總結材料;院系教務辦公室應在考後兩周內完成成績錄入。

第二十條 教學工作中發生的下列行為屬於違反教學紀律的行為,可認定為一般教學事故,應當在教學工作中避免:授課和監考遲到10分鐘以上;擅自調課或請他人代課;授課、監考時從事與授課、監考無關的事情;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送課程考試成績材料,或上報的成績存在多處錯誤等。

第二十一條 教學工作中發生的下列行為可認定為嚴重教學事故:實驗或實習教學中出現安全責任事故;未履行規定的請假手續停課、缺課或隨意減少學時;考試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行為,如丟失試題或丟失試卷,而影響考試進行或學生的成績評定;對違反學生考試紀律的行為隱瞞不報等。

第二十二條 教學工作中發生的下列行為屬於嚴重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可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在教學中散布不當言論,並對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造成嚴重影響;教學活動中對學生有侮辱性言行;泄漏考題或擅自更改學生成績;考試過程中玩忽職守,縱容作弊行為;因工作失職,致使教學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等。

第六章 教師教學工作的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學校和院系應對教學工作定期進行督促和檢查。

(一)學校有關部門和院系應了解和檢查開學初教學工作的準備情況、學期中教學運行情況以及期末的考試考核情況。學校教學評估辦公室負責教學質量綜合評估。

(二)期末考試前,各院系應召開任課教師會,布置考試工作,並做好考試方式審定、試題審閱、監考人員安排和培訓等項工作;在考試期間,應組織考試巡查,保證考場紀律。

第二十四條 院系應對教師教學工作進行考核。考核辦法按《北京大學關於教職工考核工作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表彰獎勵與批評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教學工作成績顯著的教師予以表彰和獎勵。表彰獎勵包括:一年一度的教學優秀獎、四年一度的優秀教學成果獎、四年一度的優秀教材獎以及其他獎勵等。校級教學獎勵由學校頒發榮譽證書與獎金;對獲得省部級以上教學獎勵的教師,學校和各院系應在年終考核、獎酬金分配和職稱(職務)晉升等方面給予適當的政策傾斜。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教學工作不認真、違反教學紀律等行為給予批評,批評方式包括:口頭告知、書面告知和通報批評。書面告知和通報批評應由教務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對違反校紀校規,釀成重大事故,並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 教學事故責任人有權申訴。當事人如對事故認定與處理有異議,可在批評和處分決定送達五個工作日內向教務長辦公室或校長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請求。

第二十八條 教學檢查和教學質量綜合評估不合格的任課教師,應責令其改進。兩次以上檢查和評估不合格者,應由相關部門安排培訓,培訓後仍不合格者,將不再聘任其擔任該課程的教學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教師的業務鑑定、考核、獎勵、處分等,均歸入本人業務檔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教務部、研究生院、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經2007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長辦公會討論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大學教師教學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校發[1997]1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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