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關於設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崗位及實行崗位津貼制度的實施辦法

北京大學關於設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崗位及實行崗位津貼制度的實施辦法為建立和健全北京大學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激勵機制,理順研究生培養中的責、權、利關係,學校決定,設定教學、科研助理(簡稱助教、助研)和管理助理(簡稱助管,下同)崗位(簡稱“三助”),實行崗位津貼制度。

(2000年11月27日第428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02年10月22日第466次校長辦公會審議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研究生教育是國家面向公民進行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高級人才培養的主要方式。在創建世界一流大學的進程中,學校整體水平的提高與研究生教育密切相關。富有創新精神的研究生群體是學校教學、科研活動中最富活力的有生力量。

第二條 為建立和健全北京大學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激勵機制,理順研究生培養中的責、權、利關係,學校決定,設定教學、科研助理(簡稱助教、助研)和管理助理(簡稱助管,下同)崗位(簡稱“三助”),實行崗位津貼制度。

第二章 崗位設定

第三條 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崗位設定由教務長會同研究生院、人事部、教務部、科學研究部、社會科學部及學生工作部等統一部署。各院(系、所、中心)由負責研究生培養的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專門人員共同開展助教、助研和助管崗位的設定、申請、聘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四條 面向研究生設定的崗位分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三類。其中助研再分為兩類,即“研究生獎學金”崗位和院(系、所、中心)助研崗位。助教由學校根據教學工作實際需要設定;院(系、所、中心)助研由研究生指導教師根據研究生所承擔科研和相關工作任務設定;“研究生獎學金”崗位由學校出資設立,屬於榮譽助研崗位,資助學習成績優秀或在科學研究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研究生;助管崗位由用人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來設定。

第五條 各院(系、所、中心)分別在每年6月初和12月初根據教學科研工作的需要,將助教、助研、助管崗位修訂計畫上報。研究生“三助”崗位待聘計畫需要明確崗位目標、每周工作時間、工作量及對擬聘研究生的要求等,所有崗位必須有明確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崗位津貼

第六條 每個研究生助教崗位的津貼標準為800元/月,每周工作不少於12小時。助研崗位津貼參見“北京大學研究生助研崗位管理辦法”。助管崗位津貼由用人部門參照助教、助研崗位津貼標準確定。

第七條 參加教學、科研工作是研究生培養工作中的重要環節。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如果承擔一個學期助教崗位工作,考核合格者,記2學分,享受助教崗位津貼。超過一個學期的助教工作,不記學分,享受助教崗位津貼。

第八條 助教崗位津貼和“研究生獎學金”由學校承擔,各院(系、所、中心)設立的助研崗位津貼由科研經費承擔,助管崗位津貼由用人單位承擔。學校鼓勵各院(系、所、中心)自籌經費設定研究生“三助”崗位。

第四章 崗位申請

第九條 “三助”崗位申請和聘任工作一般在新學期開學後三周內完成。

第十條 研究生助教、助研崗位公布後,經導師或相關課題組同意,研究生方可提出申請,院(系、所、中心)審批同意後,報送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一條 研究生助管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各設崗部門申請,設崗部門自行審批聘用,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二條 委託培養研究生、工資由原單位發放的定向培養研究生以及本校在職研究生原則上不能申請由學校提供津貼的研究生“三助”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時申請兩個崗位。考試不及格或嚴重違反校紀校規的研究生原則上不能應聘研究生“三助”崗位。

第五章 崗位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研究生“三助”崗位經申請並獲批准後,學校和各設崗用人單位、導師或課題組需如期將崗位津貼經費統一划撥到專門的財務帳戶。

第十四條 研究生“三助”崗位津貼原則上按聘崗計畫協定每月定時簽單發放。

第六章 崗位考核

第十五條 研究生助教、助研崗位的考核,由導師(或課程主講教師)給予評定。研究生助管崗位由設崗部門給予評定。

第十六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受聘“三助”崗位的情況是研究生畢業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不認真負責履行崗位工作職責的研究生,設崗導師或課程主講教師、用人部門負責人可以隨時提出終止該研究生“三助”崗位的建議,經所屬院(系、所、中心)領導審核同意後,視為崗位考核不合格。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擁有應聘上崗的資格。

第七章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學校2002年10月22日第466次校長辦公會審議修訂,自2003年2月實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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