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園林學會

北京園林學會成立於一九六四年秋,是北京地區園林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科普性民眾團體,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經北京市社會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學會掛靠單位為北京市園林局。學會設定有辦公室、學術委員會、組織委員會和《北京園林》編輯部,根據業務活動情況下設園林規劃設計專業委員會、園林植物專業委員會、園林綠化工程專業委員會、園林綠化養護專業委員會、風景名勝區專業委員會、園林管理專業委員會。

學會簡介

北京園林學會成立於一九六四年秋,是北京地區園林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科普性民眾團體,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經北京市社會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學會掛靠單位為北京市園林局。學會設定有辦公室、學術委員會、組織委員會和《北京園林》編輯部,根據業務活動情況下設園林規劃設計專業委員會、園林植物專業委員會、園林綠化工程專業委員會、園林綠化養護專業委員會、風景名勝區專業委員會、園林管理專業委員會。
學會現有團體會員單位17個,個人會員1130人。學會名譽理事長孟兆禎,理事長張樹林,副理事長張啟翔、強健,秘書長鄧其勝
北京園林學會宗旨是團結組織北京地區園林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繼承和發揚我國優秀的園林傳統,吸收和借鑑世界先進的園林科學技術,緊密配合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發展規劃,充分發揮學會人才和科技優勢,針對北京城市園林建設,在科技方面起橋樑作用,為把首都建設成為生態健全、景觀優美、國際一流的園林城市而努力服務。
北京園林學會學科領域為城市園林及風景名勝區,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建設,大地景觀規劃。主要包括園林歷史和藝術理論,園林規劃設計、園林工程、園林植物、風景名勝區及自然保護區規劃等。
學會具體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成果鑒評、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培訓、編輯專刊和科普宣傳活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園林學會。
第二條 北京園林學會由北京林業大學園林學院(原北京林學院園林系)、中國科學院北京植物所植物園、北京市園林局等單位於一九六四年聯合發起成立。是北京地區園林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北京園林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經北京市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學會宗旨是:組織和團結北京地區園林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繼承和發揚我國優秀的園林傳統、吸收和借鑑世界先進的園林科學技術,緊密配合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發展規劃,充分發揮學會人才和科技優勢,針對北京城市園林建設,在科技方面起橋樑作用,為把首都建設成為生態健全景觀優美的園林城市而努力開拓。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北京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在業務上接受中國風景園林學會的指導。學會辦事機構掛靠在北京市園林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學科領域為單體城市園林及風景名勝區,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建設,大地景觀規劃。主要包括園林歷史和藝術理論,、園林規劃及設計、園林工程、園林植物、風景名勝區及自然保護區規劃等,開展以下活動:
1、 積極開展本地區園林學術交流活動。
2、 大力傳播先進技術,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3、 積極參與北京市城市園林綠化重要項目決策論證諮詢,接受委託進行有關科技項目的研究、成果鑑定、推廣、技術職稱資格評定。
4、 開展對青少年園林科技活動,向社會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5、 開展繼續教育,更新和擴充知識領域,舉辦各種類型培訓講座、進修班,不斷提高會員的業務水平。
6、 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加強同國內各省市和國外科技團體、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來往。
7、 舉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反映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倡導科學道德和優良學風,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術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動中的優秀科技工作者。
8、 編輯出版“北京園林”學術刊物和科普讀物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團體會員
(1)凡北京地區與園林專業有關的,並具有一定數量園林科技隊伍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的學術團體(包括區、縣單位)經申請, 可吸收為團體會員 ;
(2)擁護本會章程;
(3)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4)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2、個人會員
(1)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 取得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等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學位以上的園林科技工作者;
(3)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大專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五年以上;
(4) 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從事園林工作多年並具有相當的學術水平和科學實踐活動,有一定成就和貢獻的科技人員、工人技師;
(5) 熱心並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從事園林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和手續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理事會委託本會辦公室負責頒發給統一的會員證書;
(四) 會員入會須按規定履行入會手續。
1、 團體會員入會:具備團體會員條件單位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過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2、 個人會員入會;個人會員申請入會,經二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理事會委託組織委員會審批。凡批准為本會會員者,同時又為中國風景園林學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團體會員
1、參與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3、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和信息;
4、可要求本會組織專家給予技術諮詢、論證評議等;
5、可請求本會協助或代辦培訓等。
(二)個人會員
1、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學術報告;
3、優惠或免費取得本會編印的學術刊物和有關學術資料;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團體會員;
1、執行本會決議及接受本會委託的任務;
2、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3、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數額由本會統一規定)。
(二)個人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決議,承擔並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3、積極撰寫學術論文。科普文章,積極參加科普諮詢活動;
4、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北京園林學會證和中國風景園林學會證)
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即視為自動退會並註銷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終止會籍或勸其退會直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屆理事、監事;
(三)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有關學會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六)學術交流;
(七)決定學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換屆。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的結構,理事可連續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學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學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制定本會的活動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二、組織重大技術鑑定,推薦優秀學術論文、作品和人才,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三、代表本會與其他學會、研究會加強協作聯繫;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 本學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的法人代表為理事長。如因特殊情況需有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 協調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學會設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曾擔任過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等職務的離退休人員,在學術上有一定成就的知名專家學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擔任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辦公室、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工作委員會
(一)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學會辦公室,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組成。行政上受掛靠單位領導,由秘書長負責處理學會日常工作。
辦公室的職責是:
1、組織學會的學術交流、科普教育、技術培訓、技術諮詢等活動;
2、向理事會匯報工作計畫,總結及有關信息;
3、負責建立健全學會檔案;
4、聯繫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5、協助各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協助和處理有關事宜。
6、定期召開學會及各專業委員會秘書會議,布置任務、研究工作,交流經驗;
7、完成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學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組織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編輯部、科技開發部。
具體工作職責:
1、 負責學會組織建設和會員發展;
2、 擬定學會的學術交流和學術講座以及優秀論文的評審;
3、 編輯出版學會刊物《北京園林》;
4、 組織技術開發和技術推廣;
各工作部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由理事和熱心該項工作的具有代表性的同志組成,各工作部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理事擔任。
(三)本會根據工作需要,按學科分支成立以下專業委員會,(非法人組織)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園林規劃設計專業委員會
園林植物專業委員會
園林綠化工程專業委員會
園林綠化養護專業委員會
園林管理專業委員會
風景名勝區專業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設立和撤消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報有關部門批准。
各專業委員會的職責:
1、制定本專業委員會的活動計畫,報理事會審定後組織實施;
2、承接有關部門委託的科技諮詢或科研項目的評審;
3、組織徵集、評審本專業的學術論文推薦優秀論文和科普作品,發現和推薦優秀人才;
4、舉辦業務培訓;
5、向理事會匯報工作,反映本專業會員對學術活動的意見和建議。
各專業委員會由3---5人組成,由理事會聘任,設主任一人,一般由學會理事兼任,副主任1—2人。由主任、副主任提名可聘任學術秘書一人。
第三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 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全體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准的章程, 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 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 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
一、會員會費;
二、掛靠單位拔款;
三、捐贈;
四、市科協拔款;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 、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2 年 9 月 13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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