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創業孵育協會

北京創業孵育協會,由北京市各企業孵化機構、諮詢服務機構、投融資機構、科研機構和高科技企業等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北京創業孵育協會由北京市各企業孵化機構、諮詢服務機構、投融資機構、科研機構和高科技企業等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北京創業孵育協會是一個面向全社會的開放型社團組織。
北京創業孵育協會採用會員制,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會員大會為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成員代表各孵化機構、科研院所、投融資機構、中介機構及高新技術企業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創業孵育協會(英文名: BEIJING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BBIA)。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市各企業孵化機構、諮詢服務機構、投融資機構、科研機構和高科技企業等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加強各企業孵化器同科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風險投資機構等的聯繫,通過協調各方面的行動,舉辦各種培訓,提供信息服務等,增強首都各企業孵化器的孵化能力使其促進科研成果轉化、孵育創業者和新建高科技小企業的潛力得以充分發揮,推動首都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社團辦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加強企業孵化機構間的溝通與交流,促進信息與資源共享,開展聯合孵化;
(二) 通過舉辦年會、論壇、沙龍以及具體項目合作等多種方式,加強各企業孵化器與在孵企業同科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風險投資機構的聯絡與合作;
(三) 舉辦各種針對企業孵化器管理人員和科技創業者的培訓活動;
(四) 組織專家學者,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立、運營和發展進行指導與個案輔導;
(五) 為各成員提供信息服務;
(六) 組織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七) 組織開展孵化器理論研究,把握產業發展狀況,適時提出政策建議,編撰出版研究成果;
(八) 其它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和個人。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單位會員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為中小科技企業提供創業支持與中介和專業服務;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發或生產與服務;進行高新技術產業的風險投資等。
(三) 個人會員須是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小企業發展及相關領域有影響的專家學者,或是對科技創新與創業活動有特殊貢獻的人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協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協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1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一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科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設立執行委員會和常務理事:
(一) 執行委員會由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組成,主要職責是 處理協會日常緊急事宜。
(二)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各副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組成,受理事會委託,主要職責是對協會重大活動予以討論並做出初步決議。
(三) 執行委員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協會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理事長任期一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本會的副理事長人數不超過會員單位總數的十分之一。
本會的理事單位不超過會員單位總數的十分之三。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三)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北京市科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科委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北京市科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科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0年4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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