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化妝品技術審評專家(以下稱審評專家)的聘用與管理,促進審評工作科學化和規範化,保證技術審評的公正、公平、公開,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審評專家的聘用和管理,並設立化妝品審評專家庫(以下稱審評專家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保健食品審評中心承擔審評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審評專家庫由化妝品原料、配方與工藝學,衛生化學、微生物學,毒理學、皮膚科學和監督管理等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四條 審評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作風正派、科學公正、認真負責、堅持原則;
(二)熟悉掌握化妝品科學及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等;
(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含大學本科)學歷;
(四)具有相應專業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副高級專業職稱;
(五)在本專業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在相應專業崗位工作5年以上;
(六)身體健康,原則上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七)能正常參加化妝品的技術審評會議,並能按要求承擔和完成化妝品技術審評工作;
(八)本人不在化妝品申報中介機構、相關企業任職或兼職。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聘任審評專家時,可由專家所在單位推薦、兩名以上專家署名推薦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推薦,也可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接提名,徵得本人及所在單位同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遴選,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並進入審評專家庫。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審評專家實施動態管理,審評專家聘用期為5年。聘用期屆滿後,經考核合格者,可以續聘。
第七條 審評專家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加化妝品審評會議,對化妝品產品進行技術審評,提出審評意見;
(二)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開展化妝品行政許可相關政策的研究;
(三)開展化妝品技術審評技術諮詢工作;
(四)承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付的化妝品技術審評方面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參加技術審評會議的專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和保健食品審評中心共同從化妝品審評專家庫中選取。
按照隨機原則,分專業從審評專家庫中選取參加化妝品審評會議的審評專家和備選專家,組成化妝品審評會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審會)。備選專家人數不少於審評專家人數。
第九條 審評會議分為審評大會和審評小會。審評大會負責審核首次申報產品、換髮批件產品、申請複審產品;審評小會負責審核補充資料產品、變更產品。
審評大會專家委員會由配方、毒理、衛化、標籤等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每個領域專家不少於3名。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至2名。
審評小會專家委員會根據審評內容確定有關專家,人數不少於3名。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一般由曾擔任過審評大會的主任或副主任委員、資深專家擔任。
第十條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由來自不同單位的審評專家擔任。評審會秘書由審評專家擔任。
第十一條 主任委員負責主持審評會議,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秘書負責整理審評會議記錄。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審評中心應當在審評會議開始前5個工作日內通知參會專家。入選審評專家因故不能參加審評會議時,審評專家應當從備選專家名單中按專業依次選取。
第十三條 每次審評會議應至少更換約四分之一的審評專家,審評專家不得連續三次參加化妝品審評會議。特殊情況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意。
第十四條 審評專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審評規定等對化妝品申報資料進行技術審評,獨立、客觀地提出審評意見,並對所提出的審評意見負責。
(二)以科學、公正、公平的態度從事技術審評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廉潔自律,不得借審評之機謀取私利。
(三)按時全程參加審評會議,會議期間原則上不得請假,特殊情況應當經評審會主任委員同意並得到保健食品審評中心批准後方可離會。
(四)對申報資料及審評中討論的審評意見和其他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抄錄和外傳。
(五)不得向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人公開本人參加會議的信息或透露其他參加審評會議的專家名單及會議日程等。
(六)不得參與任何可能有礙審評公正性的活動。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評專家應當主動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申明並申請迴避:
1.涉及審評專家本單位參與研製產品的;
2.審評專家簽字的許可檢驗報告產品的;
3.作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許可檢驗機構法人代表,遇有本單位許可檢驗產品的。
(八)接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審評專家培訓、考核及監督。
(九)不得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評專家名義進行化妝品商業性活動。
(十)簽署化妝品技術審評專家承諾書並履行承諾。
第十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對審評專家進行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半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審評會議。兩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六條 審評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中止其審評工作,將有關情況通報審評專家所在單位,直至予以解聘;有違法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被解聘的專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聘任其作為審評專家。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中有關規定的;
(二)被通知參加審評會議無故不出席會議或會議期間擅自離會的;
(三)審評中出現差錯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適於參加審評工作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