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出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為充分聽取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意見,進一步規範化妝品標準審評工作,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標準專家委員會章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標準專家委員會審議並通過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標準專家委員會諮詢成員管理辦法》,現予印發。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規正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了解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實際情況,充分聽取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意見,使化妝品標準審評工作更加科學、客觀、公正,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標準專家委員會章程》的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標準專家委員會(下稱標委會)設立諮詢成員。為加強諮詢成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諮詢成員應為具備法人資格的化妝品生產經營相關企業推薦的本企業人員,並能代表本企業對化妝品標準審評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諮詢成員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標委會委員數量的三分之二。
諮詢成員代表的化妝品生產經營相關企業應具有廣泛性、代表性。
第四條 諮詢成員的推薦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且與化妝品生產經營相關的企業;
(二)近3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三)企業管理標準化方面具有較高的水平;
(四)企業信譽好,且重視和支持化妝品標準工作。
第五條 諮詢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為推薦企業有關人員;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含大學本科)學歷;
(三)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化妝品標準相關工作崗位工作3年以上;
(四)熟悉和熱心化妝品標準工作;
(五)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第六條 推薦諮詢成員時應提交以下推薦材料:
(一)諮詢成員推薦表;
(二)企業的法人證書複印件;
(三)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複印件(生產企業提供);
(五)企業有關情況,包括企業近3年的業績說明、化妝品標準工作概況;
(六)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近3年無違法違規記錄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諮詢成員應由其所在的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自行推薦,並向標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推薦材料。
第八條 標委會秘書處組織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必要時可對真實性進行核查,並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司局報送諮詢成員審查報告。
第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司局根據審查報告提出諮詢成員建議名單,由標委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聘任。
第十條 諮詢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標委會應組織審評專家與諮詢成員就擬審評的化妝品標準進行充分溝通,廣泛聽取諮詢成員的意見和建議,但諮詢成員無權參與標委會的審評和表決;
(二)參加標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費用自理;諮詢成員所在企業不須向標委會繳納任何會費;
(三)獲取標委會分發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一條 諮詢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不斷加強化妝品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學習;
(二)積極主動宣貫化妝品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三)積極主動收集、整理、分析化妝品標準有關信息,及時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標委會秘書處負責諮詢成員日常管理,且每年對諮詢成員進行年度工作評估,評估結果反饋諮詢成員。
第十三條 諮詢成員發生改變時,其所在企業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標委會秘書處,並可另行向標委會秘書處推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人員。所推薦人員須按照本辦法第八、九條相關程式,由標委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聘任,原諮詢成員同時解聘。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標委會應按有關程式取消其諮詢成員資格:
(一)連續3次無故不參加標委會組織活動的;
(二)連續2次年度工作評估不合格的;
(三)推薦企業出現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
符合上述第(三)款的,應同時取消其所在企業推薦諮詢成員的資格。
第十五條 諮詢成員違反本辦法的,經標委會秘書處審查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司局同意,由標委會審議通過後,取消其諮詢成員資格。
第十六條 標委會換屆時,諮詢成員重新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