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包工頭,顧名思義,把工作包攬過來,招人作業,他自己當頭,是特殊歷史條件下的特殊“產物”。當城市發展需要大量外來務工人員,而農村剩餘勞動力迫切需要進城找工作之時,包工頭作為一種滿足供求雙方需求的職業介紹,應運而生。在不少人印象中,包工頭常常被視為靠榨取農民工血汗而發家致富的“剝削者”。現在一般認為,“包工頭”並非拖欠民工工資的“罪魁禍首”,只是欠薪鏈條上的一個環節,而非源頭。
不能否認的是“包工頭”仍然是建築勞務市場上被投訴的熱點和欠薪主體之一的事實。建設部決定用3年的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範的建築勞務分包制度。“包工頭”將被“勞工代表”代替。
法律地位
中國建築法律一直沒有給包工頭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按法律規定,民工直接受僱於施工企業,與施工企業是勞動關係,但實際情況是,施工企業很少與民工直接發生關係,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包工頭與施工企業簽定勞務契約(實踐中多數叫施工契約),再由包工頭與民工簽定勞務契約(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為口頭協定)。由於施工企業與包工頭之間的這種關係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同時也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因此,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確屬工程承包、轉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為外,一律按勞務契約關係即有效契約處理。
其次,由於施工企業與包工頭之間是勞務契約關係,而非工程分包契約關係或勞務分包關係,因此施工企業不能將質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責任轉嫁給包工頭。儘管包工頭負有部分管理職責,但僅限於對民工的日常管理上。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責任,應由施工企業全部承擔,而不能將這些法定責任轉嫁給包工頭。中國《建築法》及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將工程質量、安全等工程責任確定為施工企業的法定責任,施工企業不能以契約形式將其法定責任轉嫁給第三人。因此,即使施工企業與包工頭簽定的契約條款中有明確約定,法院亦可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認定該條款無效。
由北京大學、香港理工大學等聯合發布的最新調研報告稱,包工制度不僅是建築業農民工權益受損的根源,也造成了建築業的一系列問題,是建築業的萬惡之源,北京大學和香港理工大學共同創辦的北京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心在京發布了《無約束的資本,傷不起的工人建築業職業安全與職業保護調查報告》。
文化
部分導演、編劇、舞美、音樂等壟斷舞台藝術生產的一條龍班底,被人形象而不無貶義地稱為“文化包工頭”。
在中國戲曲學院特聘教授、研究所所長傅謹看來,這些優秀導演和其創作團隊之所以廣受歡迎,並不能簡單看成是“市場的選擇”。它反映了舞台二度創作人才的嚴重匱乏,也反映了圍繞評獎、形象工程,創作組織者心態極度浮躁、扭曲。據觀察,這一現狀正在惡化,一方面因為各地“文化標誌”性創作工程紛紛上馬,知名導演及其團隊壟斷之勢加劇;一方面創作經費水漲船高,被編導隱性“燒”掉的錢,事後也沒有嚴格的項目審計或者與市場收成掛鈎等舉措來制約,成了“一竿子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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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頭為農民工討薪公園內扮財神爺“上吊”
2010年7月23日下午16時,鄭州市紫荊山公園內一棵大樹下,一包工頭扮成一“財神爺”模樣欲“上吊”尋短見討回農民工血汗錢。“財神爺”旁邊還放著一塊寫著“農民工討薪泣血遺書”的木板。上面寫著:
“誰想死?螻蟻尚且貪生。但我也是被逼無奈,錢我討不到,房租要交,妻母要生活,工人要工資,可老闆拿我當球踢,我諮詢過很多部門,可都幫不了我,我活得太累了,可死,我也要讓黑心的老闆們明白些什麼?為了生活,我已經向朋友借了九千多元的債,我的大孫女2010年才三歲半,她幾乎天天都在告訴我:‘爺爺,我要上學’,每當聽見這句話,我的心都快碎了,二孫女才二十個月,雖然還不知道向爺爺要求什麼,但孩子一天天大了,也要上學了。
離開平頂山學院工地後,每當問工資的情況總是說一個星期或幾天,我也曾向工人多次解釋,也想辦法先為工人支付工資,可平頂山同豐建築公司一拖再拖,到今天,已經把我拖了兩個月,這兩個月不但沒能掙錢,反而搭了不少車費、電話費,妻子幾乎天天罵我,工人也來家裡鬧,我活著還有什麼用。我希望,我能以死來引起媒體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從而討來農民工兄弟的血汗錢。那時,我就會含笑九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