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工資局復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問題

內容概要

【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
【發布日期】1963-09-13
【生效日期】1963-09-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勞動部工資局復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問題

(1963年9月13日(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

河北省勞動局:
你局(63)冀勞配字第54號來文收悉。現將所詢轉業、復員、退伍革命軍人的工齡計算問題答覆如下:

一、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連續工齡和一般工齡。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因工作調動或自動離職時,其工齡計算方法與一般職工同,其中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路者,其連續工齡自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其軍齡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

二、復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以後,又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

三、轉業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在其等待分配工作期間,應予計算為連續工齡,至於那些由於本人不服從分配以致等待分配工作的時間長達半年或一年以上的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我們意見:待修改工齡規定時一併考慮,在現行規定未修改以前,仍以按照上述辦法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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