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漫步書市,我們欣喜地看到已有一批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書籍上了書架,而且也各有特色地展現在讀者面前。現在我們奉獻給讀者的這部《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案件精解——以勞動契約法為考察重心》論著會有什麼與眾不同之處,使其可以在浩瀚的書海中占據一席之地呢?
作者簡介
劉金祥,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上海華理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理事、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勞動和保障學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會員、上海市律師協會勞動法研究會委員,上海市教委重點課程“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負責人。2007年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公司治理視野下的勞資關係制衡機制及勞動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2006年先後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基於二元所有權架構的企業勞資關係研究”以及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項目“上海法學教育的反思和重構”等,2008年獲《第三屆中國勞動論壇》優秀論文二等獎及上海市第九屆教育科學研究成果獎三等獎。近年來出版了《基於二元所有權架構的企業勞資關係研究》、《勞動法案件精解》、《案例教學:契約法》、《市場經濟法律基礎新編》、《大學法律基礎教程》等著作和教材十餘部,公開發表論文四十多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十多篇。
圖書目錄
總論篇第一章 勞動法概述
第一節 勞動關係與勞動法
第二節 中國的勞動關係現狀和勞動立法狀況
第二章 勞動契約的訂立
第一節 勞動契約概述
第二節 勞動契約的訂立
第三節 集體契約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契約的履行和變更
第一節 勞動契約的履行
第二節 勞動契約的變更
第四章 勞動契約的解除和終止
第一節 勞動契約的解除
第二節 勞動契約的終止
第五章 違反勞動契約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契約的責任
第二節 勞動者違反勞動契約的責任
第六章 工時制度和工資制度
第一節 工時制度
第二節 工資制度
第七章 勞動保護制度
第一節 勞動保護制度概述
第二節 勞動保護制度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第八章 社會保障制度
第一節 社會保障制度概述
第二節 社會保障法概述
第三節 社會保障的基本內容
第九章 社會保險制度
第一節 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節 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第十章 勞動爭議的救濟途徑
第一節 勞動爭議概述
第二節 勞動仲裁制度
第三節 勞動爭議的司法救濟
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附錄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附錄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附錄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附錄五上海市勞動契約條例
附錄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附錄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附錄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附錄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附錄十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附錄十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附錄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主要參考文獻
……
序言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與社會保障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我們國家已經頒布了勞動基本法律以及與社會保障相關的一系列法規和規章。相對於林林總總的勞動與社會保障規範和與之密切相關的司法實踐,自然需要眾多的論著、教材、案例選集、報紙雜誌等作相應的解讀和闡述,以使得初創的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獲得法理上的有力支撐。漫步書市,我們欣喜地看到已有一批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書籍上了書架,而且也各有特色地展現在讀者面前。現在我們奉獻給讀者的這部《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案件精解——以勞動契約法為考察重心》論著會有什麼與眾不同之處,使其可以在浩瀚的書海中占據一席之地呢?
首先,與同類教材比較來看,一般教材均用演繹法的邏輯推理來講解原理,而本書卻用歸納法的歸納推理進行案例教學,從個別到一般弄清法理,這在我國成文法體系下是極少的。時下另有一類案例匯集的書籍,雖然也收錄了許多案例,但是僅作了案例評析,並無邏輯論述,屬於勞動法學的輔助性書籍,與本書又有不同。因此,本書作為案例教學書是非常有特色的。
其次,從全書框架體系看,與教育部推薦的或者常用的教材比較,其他教材的內容多、體系細、涉及面廣,而本書內容則較為集中,基本框架體系明確,主要問題突出,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讀來生動活潑。
再次,本書對基本理論和主要規範都作了講解和闡述,且講究方法論,在重點問題上會給讀者留下較深的印象。相信學習法律的人深有體會,過了幾年甚至幾十年,常常是一條法律、一個原理淡忘了,但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卻像一則故事一樣,情節、脈絡都會清晰地記得。正是這類案例故事,在記憶中把法與理串了起來。
文摘
【案侈1—1】
某大型焊接廠安全科派人前往某百貨公司勞動保護部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看完樣品後,雙方簽訂了一份購貨契約。百貨公司交貨後,焊接廠安全科對其中的工作服、面罩等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遂與百貨公司交涉,要求更換或退貨。但百貨公司堅持認為,提供的貨物與樣品並無多大差別,拒絕了焊接廠提出的要求。於是,雙方發生爭議。
評析:此案中,焊接廠與百貨公司簽訂的契約不是勞動契約,雙方之間形成的關係也不是勞動關係,而是一種典型的買賣契約關係。儘管該契約的買賣標的為勞動防護用品,看似與勞動活動有關,但是這兩個單位是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訂立的買賣契約中不可能涉及勞動權利和義務,並且這種買賣關係也不是雙方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所以,它們之間的這種關係和產生的糾紛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而應當由我國的民事法律進行調整。
【案例1—2】
某個體餐館因為擴大經營規模,需要對門面重新進行裝修。經人介紹,該餐館決定由某美術學院的教師張某承攬該項業務,並與之簽訂了一份餐館門面裝修契約。契約中規定:張某為甲方,個體餐館為乙方,由乙方供料,由甲方負責按照雙方議定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此外,雙方還對交工日期和報酬等有關事項達成了協定。契約簽訂後,張某便按契約規定開始了工作。
評析:張某與該個體餐館簽訂契約後,為餐館裝修門面。他的這種通過自己的合法勞動獲得報酬的行為,符合我們平時對“勞動”一詞的理解。但是,實際上,張某與個體餐館通過簽訂的承攬契約確定的相互關係卻不是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以下簡稱《勞動契約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承攬契約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契約。”可見,張某與飯館簽訂的契約應是承攬契約,應由我國契約法調整,而不屬勞動法調整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