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組織擬訂全縣和跨鄉(鎮)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全縣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信息;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三)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訂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四)擬訂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小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收及水利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五)負責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審查並組織項目驗收和評價,指導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的實施和監督,並對全縣水利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
(六)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城鎮河道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七)負責和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指導煙水配套工程管理工作。
(八)指導水電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村小水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水利行業農電體制改革。
(九)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訂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動態監測、預防監督、執法管理和綜合防治。
(十)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
(十一)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及抗旱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局設2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和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內部工作制度;負責文秘、政務、督辦、會務、機關黨建、機要、檔案、信訪、宣傳、公產、車輛、綜合計畫及統計、目標管理、財務及後勤、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督促辦理提案議案;監管水利資金的使用、水利建設、管理項目的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水利方面的涉外事務及局機關離退休職工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職工管理工作。
(二)業務股。
擬訂水利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承辦水利綜合統計工作;指導江河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擬訂水利科學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參與擬訂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水利建設發展規劃;指導鄉鎮供水、農村飲水安全、農村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擬訂農村飲水工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灌溉排水和節水灌溉等工作;實施灌區、水泵站工程節水改造發展規劃;指導和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雨水集蓄利用“三小”工程工作;組織實施以工代賑農田水利項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