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機說

動機說是西方刑法學者關於區分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標準問題的一種理論觀點。此說認為蓋然性說和容忍說,均不能充分地說明故意與過失的界限,而應當在動機的概念上,立於二者之上位,將這種學說予以統一的理解。挽言之,此說首先著眼於“發生危害結果的認識,是否可以成為反對動機”一點,以區別故意與過失,並進而依據行為人認識發生違法結果所形成的動機過程,確定系出於積極的推動力,還是僅止於消極的推動力的差異,作為區分未必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的標準。如果是出於積極的推動力,則是未必故意,反之,如果出於消極的推動力,則屬於有認識的過失。也就是說,行為人雖然認識到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但是其認識如果不能成為足以抑制行為的動機時,則認定成立未必故意。反之,如果行為人認識到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並且這一認識成為抑制行為的動機時,則認定成立有認識過失。

把人行為的動機和效果割裂開來,片面強調動機而否認效果,忽視人的社會性和階級性,是一種形上學的主觀唯心主義的學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國的康德,其次有英國哲學家李德、倫理學家普賴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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