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動機利慾說

犯罪動機利慾說

犯罪動機的利慾說以人的需要層次理論來解釋犯罪動機的本質與來源:需要是動機產生的基礎,因而也是犯罪動機產生的基礎,即,犯罪行為是個體的基本需要沒有得到滿足的消極性後果。

需要是人的個性與心理、行為活動的動力源泉。動機的核心成分是需要。犯罪動機,作為犯罪心理、犯罪行為的支配力量,其核心成分正是人的需要,是消極需要與具體犯罪目標的結合。犯罪動機的利慾說以人的需要層次理論來解釋犯罪動機的本質與來源。

需要理論中集大成這是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他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層次理論:人類的需要是有層次的(基本需要層次);需要分為缺失性需要與成長性需要;較低層次的需要得到滿足後或者部分滿足後,其上位的需要才會出現。需要是動機產生的基礎,因而也是犯罪動機產生的基礎,即,犯罪行為是個體的基本需要沒有得到滿足的消極性後果。

人的需要本身是中性的(極少數除外),但當它們與犯罪意念或者犯罪目標及滿足方式相聯繫時,它們都有可能成為具有危害社會功能的犯罪動機:

犯罪的生理動機:財務占有動機、性動機、生存動機;

犯罪的安全動機:報復動機、恐懼動機、征服動機;

犯罪的歸屬動機:自我中心的情感動機、嫉妒動機、控制動機;

犯罪的自尊動機:自我價值動機、顯示動機、自尊動機;

犯罪的認知動機:好奇動機、探究動機、個人化成就動機;

犯罪的求美動機:野性崇拜動機、勇敢動機、俠義精神動機;

犯罪的自我實現動機:政治動機、宗教動機、虔誠動機、迷信動機

這些犯罪動機,直接受到需要層次本身特性的影響,也可以區分為缺失性犯罪動機(犯罪的生理動機、安全動機、歸屬動機、自尊動機)與成長性動機(犯罪的認知動機、求美動機與自我實現動機)。缺失性犯罪動機站犯罪動機的絕大部分,成長性犯罪動機只占很小部分,而且它需要在社會環境中文化性、精神性因素的支持下產生,出於犯罪動機的更高層次之上。這種犯罪動機的層次關係,類似於需要層次的上下位關係:較下位的犯罪動機與原始的、傳統型的犯罪關係密切,較上位的犯罪動機往往與智慧型、時代特徵明顯的犯罪相聯繫,並對犯罪人的內心世界與外部行為具有更為廣泛、深刻而持久的影響力。在犯罪組織的發展過程中,也可能呈現出由低位動機向高位動機發展或者二者混合的趨勢。同時,每一層次中的犯罪動機可以依據其強度與偏離程度的不同體現為從常態性動機到變態性動機的量與質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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