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飛性能
大型民用客機在起飛和初始爬升兩個階段的性能稱為飛機的起飛性能。民用客機起飛過程 可劃分成兩個階段,分別為啟動和起飛前跑道滑行 以及起飛和初始爬升至1500ft。起飛性能主要從 起飛速度和起飛距離兩方面進行考察。
起飛距離:飛機松剎車主起落架所在的那一點 到起飛中飛機的最低部分距跑道表面10. 6m(35ft) 高度時飛機同一點處所經過的水平距離。對 CJ828而言,起飛距離為以下距離之大者,如概述圖所示。
(1)在決策速度(V1)判明臨界發動機失效的情 況下,達到l0.6m(35ft)高度的水平距離。
(2)在全部發動機都工作的情況達到10. 7m (35ft)高度所經過的水平距離的115% 。
制定原則
聯邦航空條例對V速度的定義如下:
1、V速度是駕駛員中斷起飛必須採取第一個措施(如使用剎車、減小推力、打開減速板等)的最大速度,以便使飛機在加速停止距離內停下;
2、V速度是起飛的最低速度,關鍵發動機在V速度出現故障後,駕駛員仍然可以繼續起飛並在起飛距離內獲得所需的起飛面高度。
加速起飛距離和加速停止距離根據飛機製造廠商在鑑定取證飛行試驗中確定的V速度而定,各不相同。V速度較低的飛機在起飛滑跑中發動機故障相應早些,這就延長了飛機的加速起飛距離和縮短了加速停止距離。相反,V速度高的飛機縮短了加速起飛距離,延長了加速停止距離。
飛機製造廠商確定的典型V速度是加速起飛距離和加速停止距離相等。當加速起飛距離和加速停止距離相等時,距離被稱為平衡跑道長度。平衡跑道長度大概是飛機起飛所需的最短跑道長度。飛機製造廠商要確定飛機的V速度和飛機的起飛形態,制定滿載情況下的起飛性能數據及飛機運營的高度和溫度條件。這些數據一定要根據航空條例詳細列明的跑道和風因素展開並在飛機飛行手冊中公布。
計算方法
在估算選定起飛速度的情況下,“加速起飛” 距離計算分為四段:
(1)S段。從飛行員鬆開剎車啟動飛機開始, 飛機在跑道加速滑行;加速到飛行員察覺到發動機 失效,並決定繼續“加速-起飛”時,這段時間飛機所 經過的距離。失效速度(V)是指臨界發動機停車 時的飛機速度,決策速度(V)是指飛行員做出決策 時的飛機速度。CCAR25部規定飛行員判明並做出 決策的時間最多為2s。
(2) S段。由決策速度(V)繼續加速起飛至全機離地時,水平面所經過的距離。飛機離地速度 (V)是指飛機整機離開地面時的飛行速度。
(3) ST段 (過渡階段),從飛機整機離地點加速 起飛到過渡段末端(h)時,水平面所經過距離。
(4) SC段(爬升階段),在過渡段末端高度低於 安全高度時,飛機需要繼續爬升以到達安全飛行高 度。在爬升階段內,從過渡段末端到安全高度之間 的水平面距離。
“加速-起飛”距離為四段距離之和。
作用
飛行機組要使用飛機飛行手冊中的V速度產生的加速起飛距離和加速停止距離或平衡跑道長度、特定飛機的起飛重量、起飛形態、跑道坡度、跑道長度、地面風況、氣溫和跑道(機場)海拔高度。根據飛機飛行手冊上的起飛性能數據,飛行機組或航空公司調度人員可以作出減少燃油、旅客和/或貨物載量的調整,以降低飛機總重;也可以選擇更適合飛機起飛的跑道或更改起飛時間,以便氣溫更利於飛機安全起飛。
飛行機組或航空公司調度人員進行適當調整和計算後,選擇的V速度在理論上就建立了一個繼續起飛/中斷起飛點,關鍵發動機即使在就要達到V速度時失去動力,飛機照樣可以在這個點安全起飛或中斷起飛,飛機可以在餘下的跑道和/或停機地帶安全停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