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飛前1小時工作
航空器起飛前1小時了解天氣情況,檢查通信、導航、雷達設備,校對時鐘,檢查風向、風速儀和校正高度表。了解天氣,檢查風向、風速儀,校正高度表的主要目的是及時向航空器機長提供最新發生重大變化的準確起飛調解;檢查通信、導航和雷達設備是否正常,一旦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檢修,如因這些設備工作不正常講危及飛行安全時,應按有關程式報批關閉機場。
2、起飛前20分鐘工作
航空器預計起飛前20分鐘,開發本場的通信、導航設備。
3、合理安排航空器的離場順序。
塔台管制員在安排航空器的離場順序時,必須根據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的安排、你離場航空器的任務性質及各型航空器性能,合理地放行航空器。起飛航空器之間的間隔必須符合有關起飛間隔標準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的優先起飛順序1、執行緊急任務或重要任務的航空器;
2、班期飛行和轉場飛行的航空器;
3、速度較快的航空器;
綜合比較未考慮尾流影響下的起飛間隔標準和考慮尾流影響下的起飛間隔標準,按兩者中較大的間隔安排航空器起飛。
4、視情況安排航空器等待或起飛
與航空器取得聯繫後,視情況指示航空器在跑道外等待或進跑道等待或直接進入跑道起飛。
跑道外等待當起飛跑道被占用或在航空器進入跑道的那一點即將有進入著陸的航空器通過時,應指示航空器在跑道外等待。航空器在跑道外等待時,應在標示的滑行道與跑道交叉處的滑行等待位置等待。如果沒有標示該位置時,如果跑道長度在900m或以上時,等待位置距離跑道邊應不小於50m;如果跑道長度小於900m,等待位置距離跑道邊不應小於30m。
進跑道等待起飛跑道沒有被占用或在一定時間範圍內沒有在該跑道上即將著陸的航空器,但起飛空域被占用時,通常指揮要起飛的航空器在起飛滑跑的起點等待。
5、發布起飛許可
禁止發布起飛許可的情況
a、跑道上有其他航空器或者障礙物;
b、有航空器復飛,高度在100m以上;
c、先起飛的航空器高度晝間在100m以下,夜間在150m以下,或者還沒有開始第一轉彎。
a、當航空器位於滑進使用跑道並已做好起飛準備而且交通狀況允許時,必須向該航空器發布起飛許可。
b、為了加速空中交通,可以在航空器進入跑道前即發給航空器可以立即起飛的許可;航空器駕駛員一接到這種許可,必須以連貫的動作滑到跑道上,緊接著便立即起飛。
起飛許可的有效時間為1分鐘,如超過這一時間航空器仍然沒有開始起飛,原先發布的起飛許可將自動取消。
起飛許可的內容a、航空器呼號
b、地面風向、風速、能見度或跑道視程、雲高、高度表撥正值;
c、起飛後的轉彎方向;
d、離場程式;
e、飛行高度;
f、其他事項;
g、可以起飛+跑道(跑道號碼)
6、通報起飛時間
航空器起飛時間是指航空器開始起飛滑跑時輪子移動瞬時的時間。航空器起飛後,機場管制塔台管制員應將航空器起飛時間按規定通知下列單位:
1)通知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
2)通知其他空中交通服務單位
3)通知有關協定單位
7、安排航空器離場
航空器起飛後,塔台管制員應嚴格安排航空器按照限定的條件飛行,如無限制,則安排航空器嚴格按標準離場航路離場。
8、管制移交
當機場管制塔台對離場航空器向提供進近管制服務的單位實施管制責任移交時,若雙方制定有管制責任移交的協定時,按協定中規定的時間和移交點進行移交;若無此項協定時,通常情況下按下列規定實施移交:
目視氣象條件下的移交選擇下述兩種情況中較早的時機進行移交:
a、在航空器飛離機場附近之前;
b、在航空器進入儀表氣象條件之間;
a、航空器進入跑道起飛前立即移交;
b、如果根據當地程式在航空器升空之後移交較為適宜時,則在航空器升空後立即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