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82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發展戰略研究院研究員(2001年),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法學部工作室主任。2005年獲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從事犯罪學、刑法學和著作權法、精神衛生法研究。
第十屆 、第十一屆 、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社會科學界) 。
全國兩會提案
第十屆 、第十一屆 、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社會科學界) 。已提交《關於加快制定精神衛生法,保護精神病人住院權的提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建議》 、《關於制定<性病防治法>的建議》、《關於加強精神障礙者人權保障建設,抓緊制定<精神衛生法>的建議》、《關於修改<刑法>,將同性性侵犯行為列為犯罪的建議》、《關於設立“侵犯個人秘密罪”,懲治利用現代化設備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的建議》、《關於將<精神衛生法>列入全國人大“十一五”立法規劃的建議》、《關於堅持自由婚檢制度,重點加強孕後、分娩保健工作的建議》、《關於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對“性保健用品”及其市場的管理的提案》、《關於修訂<刑法>,調整“傳播性病罪”規定,擴大其犯罪主體的建議》、《關於對有嚴重危害行為的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應一律由政府強制治療的建議》、《關於完善<刑事訴訟法>有關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問題規定的建議》、《關於廢止衛生部關於“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規定的提案》、《關於修訂刑法,將“嫖宿幼女”按強姦罪論處的建議》、《建議國務院制定<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 、《建議修訂<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防治職場性騷擾的責任》、《關於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制定<看守所法>的提案》、《關於完善罪犯保外就醫法律制度的提案》、《關於修訂<刑法>,加大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處罰力度的提案》、《關於<精神衛生法>應當如何規定非自願住院治療問題的提案》、《關於修訂<刑法>,加大對強迫、引誘未成年人賣淫等犯罪懲處力度的提案》、《關於<精神衛生法>應妥善規定救護性非自願住院治療問題的提案》 等近30項提案。
主要著作
已經出版《非自願住院的規制:精神衛生法與刑法》(獨著,上下冊,92萬字,2015年)、《性犯罪:精神病理與控制》(獨著,46萬字,2006年)、《精神障礙與犯罪》(獨著,上下冊,67萬字,2000年)、《社會科學領域的著作權問題》(主編,撰寫23萬字,1996年)等學術專著;發表《論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障礙的跨文化研究》、《毒品所致精神障礙與犯罪》、《吸毒者犯罪的刑事責任》、《關於處理恐嚇行為的立法建議》、《私人書信的著作權問題》,《社會科學領域的剽竊認定及其防治》、《關於“整理”》、《主編的著作權地位》、《社會科學立法問題初探》、《論電視劇<紅樓夢>四方面的嚴重缺陷》(1987年)等獨著學術論文。
革命烈士:劉白駒(1898年—1930年9月6日)
劉白駒(1898年—1930年9月6日)革命烈士。安徽霍山人。幼年就讀於私塾,後入黑石渡霍山縣立第四高等國小。1921年考入蕪湖安徽省立第二甲種農業學校蠶桑科。參加了馬克思主義研究小組,投身學生運動。1924年先後在霍山模範國小、黑石渡高小任教。與張靜組織西鄉各校師生舉行遊行示威,聲援“五卅”運動。192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27年3月,北伐軍進入霍山縣城時,他和喻石泉等幫助國民黨左派組建霍山縣黨部。大革命失敗後,他曾一度打入國民黨霍山縣清黨委員會任幹事。1928年在流波國小、新店河國小任教,於新店河、戴家河一帶進行活動。1929年1月,負責中共霍山西鄉特支組織工作。發動西鄉農民進行以扒糧、抗租、抗債、抗捐為主要內容的春荒鬥爭和秋收鬥爭,和劉淠西在諸佛庵街上設立“諸佛庵政法辦事處”,秘密從事工運、農運和青運工作。1929年11月西鎮暴動後,他和郝修德發動諸佛庵、石家河、黑石渡、小七畋一帶農民暴動。1930年,任中共霍山七區區委書記兼蘇維埃主席。同年4月,率領七區赤衛隊配合紅三十二師和三十三師攻克霍山縣城。1930年5月,被任命為游擊師獨立營營長。7月,與劉毅去新店河做收復失地工作。9月在石璧山不幸被捕。1930年9月6日,在霍山西門外英勇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