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保威

劉保威

劉保威,男,漢族,遼寧昌圖人,研究生學歷,1962年11月生,1984年4月入黨,1985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8年1月5日,因嚴重違紀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018年10月,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曾任吉林省土地局用地處處長,副局長。

2000年5月,任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

2008年1月,任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廳長。

2011年4月,任通化市委書記。

2015年4月,任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黨的十八大代表。

任免信息

2017年11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劉保威的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

涉嫌違紀

2017年9月,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通化市委原書記劉保威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審查

2018年1月5日據吉林紀委訊息:日前,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對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保威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劉保威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提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贈送禮金,違規無償接受醫療服務,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保威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察廳報請吉林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追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吉林省紀委)

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保威(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保威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保威在擔任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副局長,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廳長,中共通化市委書記,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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