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歷任湖南省水利水電科研所所長,省水利水電廳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省水利水電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等職務,2000年04月至2014年09月,任湖南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4年09月至2015年08月,任湖南省水利廳巡視員。
2015年08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6月26日,據湖南省紀委訊息:湖南省水利廳原巡視員劉佩亞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逮捕
2017年9月28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湖南省水利廳原巡視員劉佩亞(正廳級)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公開審理
2018年4月10日,湖南省水利廳原副廳長、巡視員劉佩亞濫用職權、受賄案在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張家界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被告人劉佩亞及其辯護人參加訴訟。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劉佩亞在2001年至2015年間,利用其先後擔任湖南省水利廳副廳長、巡視員的職務便利,為某些公司和個人在水利項目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公司施工資質升級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某些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76萬餘元及美元1萬元。另外,劉佩亞在履職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計人民幣8726萬餘元。
整個庭審持續一天。控辯雙方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本案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
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劉佩亞家屬以及社會各界民眾旁聽了案件審理。
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12月20日,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湖南省水利廳原副廳長、巡視員劉佩亞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劉佩亞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對劉佩亞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劉佩亞利用其先後擔任湖南省水利廳副廳長、巡視員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水利項目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公司施工資質升級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王某、外甥叔某(二人均另案處理)多次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468.6萬元,其中未遂67.1萬元。
2013年,劉佩亞擔任湖南省水利廳副廳長期間,在履職過程中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8726.7萬元。
鑒於劉佩亞有部分犯罪未遂及認罪悔罪等情節,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