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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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共享(Creative Commons,簡稱CC,也翻譯成創作共享,台灣正式名稱為創用CC)是一個非營利組織,也用是一種創作的授權方式。此組織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創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為其它人據以創作及共享的基礎,並尋找適當的法律以確保上述理念。

簡介

創造共享創造共享
創作共享提供多種可供選擇的授權形式及條款組合,創作者可與大眾分享創作,授予其它人再散布的權利,卻又能保留其它某些權利。而授權形式也包括內容開放或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創作共享的誕生是為了避免現代智慧財產權以及著作權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問題。
該計畫向著作權持有人提供數種自由的著作權協定,以套用於作者發表在網路上的內容。它同時也提供了描述授權條款的RDF/XML詮釋數據,以利於計算機自動處理及定位。他們也推出了美國建國者著作權(Template:Lang)授權條款,以重塑最早期美國建國者們在設計美國憲法時所提出的著作權概念(著作權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文化、藝術等方面的進步,為此著作權人可享有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為14年,而不是今天的作者終身加死後70年)。
這些努力是為了反擊支配了現代社會,而且拘束力日益增加的「許可權文化」。這是傳統出版者為了維持並加強其在流行音樂、大眾電影的寡占,向社會大力推行的一種文化。
本地化
原本的創作共享授權條款是以美國法律體系寫成的,所以用詞可能無法完美地切合其它國家現存的法律。雖然某種程度上不見得如此,但使用美國法律體系,不顧慮本地法律可能導致授權條款無法執行。為了解決這問題,創作共享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計畫,調整法律用詞以適應各國國情。2004年5月27日,iCommons推出2.0版。至2005年11月30日為止,已有26個國家完成在地化。
華文世界裡,台灣地區已完成Creative Commons的在地化版本, 意味在台灣的法律下可以使用Creative Commons。中華人民共和國正由人民大學及CNBlog.org進行在地化,目前已經完成了1.0版。新加坡至今尚未有組織進行Creative Commons在地化的工作。
協定
創作共享協定允許作者選擇不同的授權條款和根據不同國家的著作權法制定的著作權協定,著作權持有人可以指定以下的條件:
姓名標示(by):您可以自由複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必須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標示。
非商業性(nc):您可以自由複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為商業目的而使用本作品。
禁止改作(nd):你可以自由複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改變、轉變或改作本作品。
相同方式分享(sa):你可以自由複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若您改變、轉變或改作本作品,僅在遵守與本著作相同的授權條款下,您才能散布由本作品產生的衍生作品。
在沒有指定“nc”的情況下,將授權對本作品進行商業利用;在沒有指定“nd”的情況下,將授權創作衍生作品。
這些不同條件共有16種組合模式,其中有11種是有效的。其它有4種組合由於同時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無效;1種沒有以上任何條件的協定,它相當於公有領域。在CC 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種沒有署名條款的協定被列為淘汰,因為98%的授權者都要求署名。
網路天書所遵守的GNU自由文檔許可證(GFDL)允許使用於商業目的,並可散布修改後的衍生創作,因此只有cc-by可與GFDL單向兼容。cc-by-sa的理念基本上與GFDL相同,但是因為一些條款細節有所出入而無法兼容。2005年11月,創作共享中已經有人提出修正案,以增加和GFDL的兼容性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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