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規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依法徵集用於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價格調節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徵集、管理、使用。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價格調節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審計、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辦公室的工作。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均應按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標準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月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少於5000元的按5元繳納。
享受減免當年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產品,價格調節基金也相應減免。
第五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由稅務部門代為徵收,每月20日前交市財政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儲存。
稅務部門代為徵收時,應當設立銀行征繳專戶,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第六條價格調節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制度,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年度預決算制度,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滾動使用。預決算由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編制,報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七條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政策性補償;
(二)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
(三)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
(四)支持重要商品儲備;
(五)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價格調節基金採取的支出方式有撥款、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四種。
第九條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原則上應當在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附項目方案、用款計畫、可行性報告等相關資料。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政府價格調控目標與重點,結合市場發展趨勢和年度收支計畫,對申請項目審查論證,提出初審意見,綜合平衡後,報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十條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應當設立專門會計帳戶,進行會計核算,嚴格按批准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和挪用,並按項目進度向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結算報告、效果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採取貸款貼息方式的,應當根據項目投資額中實際銀行貸款額、建設周期或改造周期的長短,確定貼息時間。貼息額以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為準。
第十二條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從當年本級價格調節基金入庫總額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作為徵收管理費用。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費的提取和支付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項目進行使用前評估、使用期跟蹤監督管理、使用後結算審查,確保專款專用;嚴格財政性資金使用程式和項目資金按進度撥款制度;堅持“前款不清,後款不撥”的使用原則;為避免資金結餘在項目用款單位,每年十二月份,原則上不安排新的項目資金。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財務監督,參與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事前論證、事中檢查和事後監督。
審計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年度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當對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等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稅務部門追繳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徵收、管理價格調節基金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貴陽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原《貴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集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關於《貴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在我市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政府調控市場價格的重要經濟手段,是國務院授權地方政府多渠道籌集,用於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資金。2000年9月市政府制定《貴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集管理辦法》在我市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以來,不論是在通貨膨脹時期,還是物價持續走低(通貨緊縮)時期,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發展,扶持主要副食品基地建設,促進主副食品供需平衡,彌補主副食品生產經營中不可抗拒的損失,平抑市場物價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得到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肯定。當前,我國及世界經濟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上升期,引發價格異常波動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增加。尤其是國內經濟生活中一些不健康、不穩定因素仍未完全消失,生產資料價格持續大幅度上漲後對下游的傳導開始顯現,煤、電、油供應緊張狀況還沒有得到根本緩解,物價壓力仍然較大。為做好新時期價格調控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加強和改善價格調控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928號)檔案的要求和我市近十年的實踐,原辦法的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尤其是在使用方面,修改原辦法,重新制定《貴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進一步充分發揮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市場的作用尤顯重要,是急需的。
二、制定的依據及過程
(一)制定依據
本辦法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檔案。
(二)制定過程
2005年初市政府將修改完善原辦法,重新制定《貴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列入市政府的立法計畫。2005年5月市物價局起草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並吸納了市財政、審計、國稅、地稅以及部份使用單位的意見。2005年5-9月市價調辦組織物價、財政、審計、國稅、地稅等單位經過多次論證,並經市法制辦審查、修改,形成了本辦法(草案)送審,並經2006年2月5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價格調節基金的作用問題
儘管價格調節基金不論在通貨膨脹時期,還是在通貨緊縮時期都發生了重要作用,但是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作用要客觀看待,價格調節基金只能用於調控實行市場調節的“米袋子”、“菜籃子”和“火爐子”等民眾生活必需品價格,防止其突發性、破壞性地大起大落。這雖然對價格總水平調控有一定影響,但它不能替代財政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因此,既要充分認識價格調節基金的重要作用,又要認識到價格調節基金作用的有限性,它只是地方政府用於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專項資金,不能期望它獨自承擔調控整個市場價格總水平的重任,也不能視為產業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專項資金。
(二)關於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規定,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是:
1、用於政策性補償。是指當政府對民眾生活必需品的重要商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干預措施時,給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給予補償。
2、用於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是指當糧油副食品等民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可適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
3、用於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是指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可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向低收入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
4、用於支付重要商品儲備。是指對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以保證適時收購或者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5、用於為保障供給、促進流動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是指當市場供不應求造成價格持續上漲時,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生產基地建設;當肉、蛋、奶價格低於生產成本時,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對大規模畜禽生產者和種畜、種禽企業給予補貼;支持價格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提供免費的價格信息;支持與副食品等農產品相關的科研活動和科技成果引進、示範及推廣;扶持科技含量高無公害、綠色、有機蔬菜等農產品的生產。
(三)關於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管理
價格調節基金是財政性資金,資金使用要根據市場價格形式的變化,圍繞價格調控這箇中心任務進行。在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時,一要找準引發價格異常波動的原因,選擇生產環節、流通環節、消費環節進行適時調控。當商品價格出現暴漲時,價格調節基金可通過對流通主渠道一些單位進行價格補貼,要求被補貼單位以低於市場平均價的價格銷售,引導市場價格回落。當價格上漲還在大多數消費者承受範圍內,但卻嚴重影響低收入困難群體基本生活時,要區分消費者不同情況,適時給予低收入困難群體直接價格補貼。當供不應求造成價格持續上漲時,可通過支持生產基地建設,增加供給,促進供求平衡。當某些商品市場出現供過於求全行業低於成本銷售,影響整個行業持續發展的情況時,可通過支持重點企業的方式,穩定生產,防止全行業生產大起大落引發市場價格劇烈波動。當出現結構性供求不平衡時,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引導生產結構調整。二要根據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量有限的實際,在調控商品範圍、使用環節上分清輕重緩急,量力而行。切實發揮“四兩撥千斤”的導向作用。調控的重點應側重於個別對民眾生產生活影響較大的商品或服務價格,以及局部地區的價格異常波動。要充分發揮價格調節基金品種靈活、針對性強的優勢。在未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嚴重通貨膨脹等特殊情況下,要注意增加儲備資金,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應對突發事件引發的價格異常波動,是價格調節基金的首要任務,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時應優先考慮;對消費者的直接補貼要優先於對流通領域的補貼,對流通領域的補貼要優先於對企業生產項目的補貼;對符合使用標準的所有個人或企業的補貼,要優先於對個別人或者個別企業的補貼。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財政性資金管理的規範要求,因此,本辦法著重資金使用和管理在原辦法基礎上進行較大的修改,旨在使價格調節基金在徵收使用上符合國家規定的範疇,在資金管理上更加科學和規範,確保資金合理使用,確保調控措施落實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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