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變遷背景下的社區治理

制度變遷背景下的社區治理盧俊秀所寫的一篇社會學論文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基於廣州市一個城中村的研究

外文題名

Community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system transformation

論文作者

盧俊秀著

導師

蔡禾指導

學科專業

社會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山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城中村 社區管理 權力

館藏號

D669.3

館藏目錄

2010\D669.3\7

內容簡介

“撤村改制”是針對城中村社區的一次重大制度變遷,城市性的話語方式進入城中村社區,地方政府通過在社區內設定居委會的方式,試圖將城中村納入城市體系,但是這一努力並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本研究試圖探尋制度變遷的微觀邏輯,研究主題是:政府強制規劃下的制度安排與城中村內在力量的互動關係及運行邏輯是怎樣的,城中村社區治理呈現出什麼樣的特徵,遵循的是怎樣的遊戲規則?城中村現有治理格局的深層原因是什麼? 全文共分為七章: 第一章導論。主要交代了本論文的研究背景和意義;回顧了相關研究文獻並作簡要評述;說明了本論文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研究資料與研究架構。 第二章,JX社區概況。從社區空間位置及變遷,人口構成,集體經濟,制度變遷四個層面對城中村做了描述。 第三章,城中村的經濟生活。從村民個體的“種樓”行為,到社區範圍記憶體在的大量非正式經濟中得出基層政府和村公司的治理態度和行為。前者持默認態度,後者與村民、城中村的非正式經濟構成一種庇護型關係。 第四章,城中村的政治秩序。從城中村居委會的產生和角色定位中發現,居委會行政性主導而自治性不足;村公司的“選舉”延續了村委會的政治形式,實則是經濟性的內涵。在社區認同問題上,居委會缺乏合法性根基,而村公司依據庇護型關係連線,同時又獲得了老人協會組織的支持,在城中村範圍內具有強認同。 第五章,城中村的社區管理。從城中村的人口、出租屋、違章建築這些關係民生的問題入手,城中村居委會和村公司在社區治理問題上存在職能劃分,前者的社區治理很多時候未能達到有效狀態,一方面很難越過村公司而與村民發生實質性關係,另一方又很難越過村民來整合外來人口。而後者,即使是作為單一經濟形態的社區組織,其治理能力卻仍然發揮作用,村民的生產和生活秩序還是在村公司的控制下,呈現有序的狀態,而基於居委會職能下的社區整合併沒有發生。 第六章,規則、資源與秩序。居委會和村公司這兩大社區組織,出於資源占有這一根本原因,在社區治理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治理規則存在差異性,來自於居委會的社區治理規則在社區實踐過程中往往趨於表意性,並未充分發揮其效用,相反,來自與村公司的社區治理規則在社區治理過程中發揮實踐作用,在此基礎上帶來了城中村治理“雙軌政治”模式。 第七章,總結。本研究的基本結論是:轉型期中國鄉村社會的變遷過程,是在現代化的背景下,國家主導鄉村社會的政治變遷過程,但是因為地域的關係而呈現出區域性,城中村社會的社會轉型尤為特殊。制度變遷雖然撤銷了村委會的設定,形式上結束了農村社區建制,從地理位置、行政關係、管理方式,還有居民生活等方面都納入了城市的範疇,但是在城中村中並沒有建立起城市性的話語方式,並沒有真正意義上融入城市社會,城中村的“國家政權建設”遭遇了“碰壁”。 在這一制度變遷過程中,其顯著特徵和標誌是,居委會和村公司在城中村場域中其制度邏輯和實踐邏輯發生了錯位。社區居委會名為自治組織實為行政單位,其社區治理規則趨於“表意化”,而村集體經濟憑藉土地這一根本性社區資源,與村民和社區內的非正式經濟之間建立起一種“庇護”型關係,雖然是公司體制,但是在社區實踐中履行了大量的社區職能,其社區治理規則具有“規範性”特徵。居委會和村公司社區治理規則體系上的差別,根源在於所占有的社區資源差異,正是基於資源占有和占有類比的不同,城中村治理模式體現出“雙軌政治“的特徵,城中村居委會為了獲得社區認同和社區事務管理的實現,採取了一種策略性的轉變,讓渡出部分社區管理權給村公司,而村公司出於集體經濟屬性和經濟實現的要求,自身也有與居委會合作、實現社區治理的需求,它們共同構建了城中村特有的治理格局和權力空間。 制度變遷的實施實現了控制與塑造社區的制度性任務,城中村作為一個社區類型包含了一些與自治、行政和市場、國家既相符又對立的因素,這種社區空間的核心,基於土地基礎上的集體經濟型“村民社會”得到發育,極大的彌補了國家能力的不足,並促進以地方政府和基層經濟實體之間的合作性社區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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