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皇帝的嘉譽並子採納。嘉靖十六年(1537)典南院試。十八年(1539)改南京江西道監察御史,時有權勢宦官奪民女為妾,利賓將其捉拿,按律法治罪。二十二年(1543)遷福建按察司僉事。二十六年(1547)擢貴州布政司右參議,凡私征泛派,坑害百姓的陋舉皆革除。二十九年(1550)調湖廣參議,隨即請求告老還鄉。
歸鄉居西湖二十餘年,號湖乾叟。在湖邊橋子頭立表功牌坊(今存)。嘉靖三十五年(1556),捐銀重修西新橋,並倡議鄉紳捐助,得回響,橋修成。著有《宦遊草》、《治安要略》。74歲卒於家。祀於鄉賢祠。